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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办发[2009]115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财政厅机关行政编制为195名(含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10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纪检组长1名,总会计师1名,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副主任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0名(含政策性金融贷款办公室主任1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处3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离退休干部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47名。

  

  


  五、其他事项

  

  (一)税政管理的职责分工。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授予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会同省级税务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起草地方性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省级税务部门具体起草税收行政法规草案和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这些事项由省财政厅组织审议后与省级税务部门共同上报和下发。省级税务部门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厅备案。

  

  (二)省财政厅派驻襄樊市、十堰市、宜昌市、荆州市、孝感市、咸宁市、鄂州市、黄石市、荆门市、黄冈市、随州市、恩施州12个财政监督检查办事处,共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65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三)其他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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