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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晋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晋市政发[2009]2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8
【实施时间】 2009-12-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29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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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和乱培训等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限时答复。

  

  3.落实扶持政策。对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要落实行政收费减免政策,积极为相关创业主体办理税收减免手续。加强创业政策扶持,对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2年内免收劳动人事代理费,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进入我市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可比照城镇失业人员享受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对创业者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养业的,享受各项支农惠农政策。

  

  4.加大投入力度。市及各县区要根据创业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比例或数额的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创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项目的风险投资和全民创业的贷款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补贴、创业培训、创业项目库、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及表彰创业先进个人和企业。特别要用好市财政拿出的1亿元地方工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2800万元的科技研发资金,4000万元的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基金,6000万元的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切块资金、3000万元的发展服务业的引导资金等,支持创业发展。

  

  5.加强融资服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进一步扩大扶持对象,从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残疾人、两劳回归人员等,逐步扩大到农村居民和我市创业的所有人员。建立健全担保体系,积极推进为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服务的融资担保平台建设。建立市、县两级小额贷款担保体系,组建担保机构,建立担保基金。积极拓宽融资渠道,推动金融体制、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金融服务。

  

  (三)健全创业培训体系。整合培训资源,建立统一管理、统一配置的培训体系,拓宽培训对象的覆盖面,针对各类人员的不同特点开展特色培训。

  

  1.加强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实行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制度,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标准、管理办法,依托各类各级职业教育院校和培训机构的优质教育资源,由劳动保障、财政部门通过招标方式,共同认定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加强对创业培训基地的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对管理不善、培训质量差的创业培训基地取消其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质,责令退出创业培训市场。加强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实施创业培训师资培养计划,扩大师资队伍规模,提高师资队伍素质,建立专业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

  

  2.扩大创业培训范围。将创业培训对象由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残疾人、征地农民、返乡农民工等城乡各类人员,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全部纳入创业培训范围。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三进计划”,建立满足城乡各类人员、不同层次创业的培训体系。

  

  3.创新培训模式。市职业技术学院、高级技工学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要开设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课程,增强在校学生的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面向广大劳动者开展创业意识培训,激发创业热情;面向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面向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实行本土化,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

  

  4.建立孵化和公共实训基地。力争在近年内建立工业技术公共实训基地一个、商业服务实习一条街一条,同时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2015年前,在全市适合劳动者创业的生产加工、商贸零售、服务等行业中筛选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企业,建立20家以上创业实训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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