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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严格执行企业安全技术管理负责制度。 12.督促企业强化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安全技术人员。(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13.在高危行业企业率先推行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赋予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并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实行。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七)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装备。 14.督促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自动联锁控制装置;督促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加装阻隔防爆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5.督促自备加油装置的交通运输、物流储存等企业采用撬装式加油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交通港口局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6.督促有煤气发生装置的企业安装煤气报警系统或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等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17.督促落实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2011年底全部完成。规定时限内不能完成的,必须停业、停运。督促落实重型载重汽车、半挂载重汽车安装行驶记录仪。(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配合) 18.督促落实60马力以上渔船安装防撞自动识别系统。(市农委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19.督促落实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市质监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等部门配合) 20.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建设项目要实施全程在线监控。(市安全监管局、市建设交通委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八)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 21.督促全市高危行业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实行企业自提、政府监管,规范使用。提取标准按照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用于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配备应急救援物资和装备、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隐患整改、安全技能培训及应急救援演练等,所提安全生产费用纳入企业年度预算,列入生产成本,专户专用,使用情况每年要进行公示。(市财政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22.市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提取或违规使用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因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研究提高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下限标准,并适当扩大适用企业范围。(市财政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九)严格执行企业应急救援演练制度。 23.督促企业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同级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同时,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十)严格执行企业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24.督促企业将自身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报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按季度将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报上级公司、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涉及企业周边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经有关机构评估认定后,由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