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50.加大较大以上事故考核权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年度死亡事故超过控制指标的,市监察部门要对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进行约见谈话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市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法制办及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二)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 51.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的企业,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对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三)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 52.对于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一般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黑名单"制度,记入企业安全生产记录系统,由市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向投资、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市安全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建设交通委、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 (四)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基层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53.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街道、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各区县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