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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36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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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积极稳妥地推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承保公司要积极参与投保企业生产过程的风险化解工作,帮助企业消除隐患,预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市安全监管局、天津保监局、市建设交通委、市质监局分工负责)

  (七)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37.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市安全生产举报中心,对外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及市有关监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38.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安全监管局负责)

  39.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一)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40.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设立负责安全生产的管理部门,配备专职干部,切实履行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指导督促职责。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也应当相应设置。街道、乡镇都要配备专职安全监管干部。(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二)加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41.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先期建设10支安全生产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重点推进危险化学品、公路交通、水上搜救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市安全监管局、天津海事局、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配合)

  42.鼓励和支持专职救援队伍与周边企业签订互助协议,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环城四区和滨海新区要建立与本地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业救援队伍。(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三)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

  43.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本市强制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装备目录和落实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44.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市安全监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四)加快危及公共安全企业的搬迁步伐。

  45.外环线以内及区县建城区内禁止新建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项目;原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2011年底前要全部完成搬迁或转产。(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分工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46.各乡镇生产型企业也要按照规划,逐步向区域内工业园区集中。(各区县分级负责)

  47.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给予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确保搬迁顺利实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国资委、市国土房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五)建设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

  48.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记录系统,记载企业安全标准化考核等级、企业相关信息以及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单位和个人可以查询记录系统相关信息。(市安全监管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天津保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严格目标和责任考核,严肃事故责任追究

  (一)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

  49.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市安委会按年度对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执行情况和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进行考核。(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法制办负责,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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