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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 25.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职责。公安、质监、工商、建设、交通、市容园林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大专项监管力度。工业、商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小企业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对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指导督促职责。各有关部门和机构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专项监管与行业(领域)指导督促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二)建立完善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 26.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和公告制度,有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无主管部门企业存在的重大隐患,由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挂牌督办。对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市或区县安委会要明确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资金和应急预案,并将重大隐患和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负责所辖区域内无主管部门企业) (三)落实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 27.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安委会挂牌督办制度。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接受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事故查处的部门,市安委会要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重新进行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牵头,市有关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四)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28.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总工会、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务局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29.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五)严格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 30.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高危行业企业准入的前置条件,严格实行安全生产标准核准制度。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人员和负责人的责任。(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水务局、市质监局及市有关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31.对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交通港口局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32.要贯彻实施国家和行业安全标准,加快制定地方安全标准,相关责任部门要对安全生产准入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市安全监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港口局、市质监局及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各区县分级负责) (六)加大安全专项投入。 33.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要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所需经费应予以保障。(市财政局牵头,市安全监管局配合,各区县分级负责) 34.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市财政局、市公安局牵头,天津保监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卫生局、市农委配合) 35.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天津海事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港口局、市农委、市安全监管局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