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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国资委负责)

  

  5.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电信建设。支持民间资本以参股方式进入基础电信运营市场。支持民间资本开展电信增值业务。对投资行业性、专业性、综合性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信息服务商申请省内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适当降低实收资本门槛。加强对电信领域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推动资源共享。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6.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按照国家土地管理等规定及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通过工程招投标参与建设用地整理、土地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全面开放矿业权市场,建立矿业权交易平台,完善市(州)、县(市、区)土地矿权交易中心的交易功能,构建全省矿业权交易有形市场,引导矿业权转让进场交易。完善矿业权交易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全省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业权转让、矿业权价款评估及其他矿业权交易的相关信息。加快完善矿业权审批平台,全面推行矿业权网上审批并及时公告审批结果和已完成事项,提高行政效率。

  

  (国土资源厅、省地矿局、省煤田地质局、省核工业地质局、省冶金地质勘查局负责)

  

  (二)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保持市政公用事业公益性、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及市政公用事业建设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进入城市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建立健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制度。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受让产权或经营权方式积极参与国有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改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和财政补贴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共产品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政府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确保市政公用项目建设工程质量和市政公用事业公共服务水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涉及特许经营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和收费标准及调整程序、设施的权属及处理、安全及应急管理、履约担保、特许经营权变更及终止等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要征求上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厅、省国资委负责)

  

  2.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各级政府按规定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时,可就建筑标准、建设成本、销售价格(含合理利润)实施依法招标,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直接投资或投资入股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等方式参与建设,并依法享受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土地、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可按政策规定纳入国家、省级专项资金补助范畴。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给予土地等相关支持。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民间资本投资保障性住房并在贷款利率、贷款期限上按规定给予适当优惠。支持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棚户区改造并按规定享受相关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在规划、土地、拆迁、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支持。

  

  (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三)鼓励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

  

  1.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发展医疗事业。调整和完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开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托管等形式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的转制改组,鼓励保险等相关行业资金投资医疗机构,促进医疗服务产业与相关产业优势互补。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和急救网络医院范围。民营医疗机构参与政府组织的应对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社会公共事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营利性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自主定价免征营业税,其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符合税法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民营医疗机构在执业标准、诊疗科目设置、科研课题立项、医院等级评审、人才引进、医护职称晋升、进修培训、评先表彰、大型医疗设备采购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院同等的待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医疗质量、医疗行为、收费标准等方面对各类医疗机构加强监管,建立医疗服务考核评价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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