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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3.完善担保体系。鼓励并规范发展担保业,建立健全覆盖全省的多层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发展的投入,不断增强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对备案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开展担保且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融资业务给予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引导和支持各类保险机构开发和推广民营企业贷款履约保险,拓展担保范围,创新担保方式。

  

  (省政府金融办、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三)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1.鼓励民营企业“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在研发、生产、营销等方面开展国际化经营,开发战略资源,建立国际销售网络。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投资战略性矿产资源、开展多种形式农林牧渔业的国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营销,开拓国际市场,加快培育跨国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支持民营企业之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支持民营企业收购国外知名品牌和营销渠道,健全外贸、外资和外经合作信息收集与预警机制,为民营企业参加国际投资、商务谈判、国际展览会等创造条件。强化检验检疫帮扶措施,对民营企业的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在推荐免检、分类管理、对外注册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对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点展会发生的摊位费、人员交通费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简化和优化民营企业出入境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工商局、公安厅、省外办、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四川外汇管理局、省工商联负责)

  

  2.完善境外投资促进保障体系。与有关国家建立鼓励和促进民间资本国际流动的政策磋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对话交流,发展长期稳定、互惠互利的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双边民间投资合作协定、利用多边协定体系、开办出口信用保险等,为民营企业“走出去”争取有利的投资、贸易环境和更多优惠政策。健全和完善境外投资鼓励政策,在资金支持、金融保险、外汇管理、质检通关等方面,民营企业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巩固欧美和港澳台市场,加大对东南亚、中亚、西亚、非洲、南美及受金融危机影响较小的国家和地区等新兴市场的开拓力度,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用好中国-东盟自贸区、港澳cepa零关税等支持政策参与国际和台港澳区域合作。

  

  (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都海关、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四川保监局负责)

  

  四、加强对民间投资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一)清理调整行政审批事项。

  

  结合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全面清理整合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现市、县同级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数量及流程统一。对需行政审批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审批条件。落实行政审批监督问责制度,强化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的监督。建立行政审批审核论证制度,依法加强对新设定行政审批的审核把关。

  

  (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务服务中心负责)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各级政府及其负责行政审批事项部门要制定简化涉及民间投资主体的审批程序的具体办法,减少办理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制定简明清晰的审批流程图,进一步推动管理内容、标准和程序的公开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服务效率。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要求和发展变化需要,适时修订调减投资核准目录,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除国家和省政府明确规定必须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转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原则上由市(州)、县(市、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管理;备案管理的项目,除国家和省政府另有规定的外,下放市(州)、县(市、区)实行属地化管理。大力推进政务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积极拓展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加快电子政务大厅建设,方便群众办事。通过网络、声讯服务热线、移动通讯等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远程综合服务。加快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平台建设,逐步将具备条件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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