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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01
【实施时间】 2011-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1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2.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营造促进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鼓励通过技术交易,引导转化科技成果,搭建成果转化平台、完善服务体系。积极发展技术市场,完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方便民营企业转让和购买先进技术。加快分析测试、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科技评估、科技咨询等科技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机制创新,为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提供服务平台。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财税支持、金融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力争形成产品链和产业链,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积极推动信息服务外包、知识产权、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等高技术服务领域的市场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服务活动。支持民营企业承接国际信息技术业务流程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支持民营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取得国际认证,进入国际技术联盟,参与国际标准制定。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商务厅、财政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负责)

  

  3.支持产品结构升级。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支持民营企业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式进行技术改造,实现产品升级换代,提高市场占有率。引导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循环经济、绿色经济,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能源汽车、新材料、资源综合利用、高端装备制造和节能环保等领域加快发展。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民营企业自主创新、开发新产品提供专利信息服务。

  

  (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环境保护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

  

  4.支持创建创新型企业。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创建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探索建立使用自主知识产权的“7+3”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新产品研发风险补偿机制。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科技厅、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工商局负责)

  

  5.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帮助民营企业对自主创新成果及时实施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和支持具有比较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好、消费者信誉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民营企业依法申请中国驰名商标、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认定和保护。指导民营企业增强品牌保护意识,加强对行业组织和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和技术手段保护好自己的品牌。帮助民营企业掌握运用国际规则,开展知识产权预警应急工作,提高有效应对知识产权壁垒的能力。支持帮助民营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鼓励民营企业及时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

  

  (省工商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商务厅、司法厅、省知识产权局、成都海关负责)

  

  (二)加大对民营企业融资支持力度。

  

  1.加大信贷支持。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面向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机构,积极开发符合民营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创新服务,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多渠道、多币种满足民营企业的信贷需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建立民营企业贷款项目与金融机构对接平台,帮助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有资金需求、有信用的民营企业进入“贷款绿色通道”。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非公办负责)

  

  2.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做优做强。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方式筹措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健全创业投资机制,落实国家创业投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积极研究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创业投资激励扶持力度,整合发展产权交易市场,为民营企业开展私募股权融资和引进股权投资基金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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