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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1-20
【实施时间】 2011-01-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

  (浙政办发〔2011〕5号)


  

  为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群众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浙委〔2010〕64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意义

  近些年来,全省上下深入推进生态省建设,全面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有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全省环境质量稳步改善。但是,由于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市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区域、行业环境安全隐患仍较为突出,环境问题依然是影响群众健康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快构建环境安全保障体系,是防范和化解各类环境风险的必然要求,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环境安全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确保我省环境安全。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以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核心,着力构建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环境监测监控保障、环保基础设施工程、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环境执法与应急保障、环境信息保障、环境科技支撑等六大体系,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环境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到2015年,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环境执法监管能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能力显著增强,环境信息保障水平明显提高,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科技支撑能力全国领先,城乡生态环境持续改善,基本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环境安全保障体系。

  三、建设环境监测监控保障体系

  (一)完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加强水、大气、土壤等环境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现代化环境监测体系。完善饮用水源地安全预警体系,加强重要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生物(安全)预警监测系统和供水水库水源水质监测系统建设,强化农村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推进大气复合污染立体监测体系建设。加快制订有机毒物分析标准,建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监测重点实验室,完善放射性废物库运作机制。加快构建农业土壤监测评价体系,建设重要食品基地土壤环境监测系统。到2012年,新建81个县以上饮用水源水质自动监测站。到2015年,全面建成县以上饮用水源地、县(市)交接断面和重要敏感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以及杭嘉湖、宁波、温黄、温瑞平原和金衢盆地地下水监测站网,建立全省水土保持监测、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地下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建成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进一步完善省、市两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

  (二)加强污染源监控体系建设。继续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建立省、市、县三级污染源自动监控网络,落实监控工作人员、经费和场地、设备。加强对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和巡检,充分发挥设施效用。加快实施监控平台升级改造和管理平台建设,积极推进监控站点联网,加快形成完整的污染源监控和管理网络,提高实时监控能力。深入研究和挖掘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预警功能,建设基于地理信息系统的全方位联合预警体系。建立固废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到2012年,初步形成主要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监控体系。到2015年,初步形成污染源立体自动监控体系。

  (三)建立健全核与辐射安全保障体系。开展“放心放射源”、“和谐绿色电磁”、“常备核应急与辐射”活动,强化核与辐射安全评审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全省辐射环境监测网,在各县(市、区)设立陆地辐射省控点,在各设区市设立电磁环境质量省控点,建立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在线监控与预警网络,加强对核电基地、核电厂流出物的监督、监测。充分发挥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监测重点实验室作用,大力发展辐射防护产业。到2012年,建成核事故场外应急、辐射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建成秦山核电基地放射性流出物在线监督监测系统,完成放射性矿污染综合整治。到2015年,建成环境保护部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三门核应急指挥中心、三门核电厂外围辐射环境连续监测系统和流出物监督监测系统、福建宁德核电厂外围浙江境内环境辐射连续监测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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