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报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2、《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第四条 办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 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对行政管理秩序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等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卫生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核: (一)实施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二)实施或解除行政控制措施; (三)实施涉案物品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完全履行处罚案件的结案; (八)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批: (一)案件立案; (二)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控制措施需要期限; (三)实施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涉案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 (五)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七)中止或终止执行处罚决定; (八)变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 (九)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十)依法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其他事项。 前款事项应当由本机关主管处(科)室提出意见,第五项至第九项还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办理卫生行执法案件的审批(核)权限与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7日内到案件管理科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