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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监督[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六条 听证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案由、听证纪律、听证当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介绍听证组成人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听证组成人员回避,宣布听证开始。

  (三)调查人员陈述调查过程,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和依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及意见。

  (四)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第三人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五)第三人或其代理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辩解,提出有关证据,对当事人、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事实、证据询问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等。

  (七)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辩论;

  (八)当事人、第三人最后陈述。

  (九)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所有与认定案件事实相关的证据,均应当在听证中出示。经过质证并记录入卷后,方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案由;

  (二)当事人、第三人、其他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三)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姓名;

  (四)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

  (五)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意见;

  (六)当事人、第三人的陈述、申辩,提供的证据和质证的内容;

  (七)双方在辩论中阐述的理由、依据;

  (八)听证记录应当交由当事人、第三人阅后签名。拒绝签名的,由书记员在听证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组织评议,并就听证情况和评议意见向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提出《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程序用语定义:

  公民:包括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种。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较大数额:是指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5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元以上,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5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罚款1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000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

  第二十一条  卫生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厅以往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程序不一致的,以本程序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程序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3: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2011版)

  

  目 录

  


  一、现场检查类文书

  1、现场检查笔录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3、卫生行政执法意见书

  4、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5、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6、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

  7、检验结果告知书

  8、抽样取证通知书

  9、抽样取证物品处理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类文书

  1、立案审批表

  2、调取证据通知书

  3、询问笔录

  4、调查终结报告

  5、合议笔录

  6、案件集体讨论笔录

  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8、陈述、申辩笔录

  9、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通用)

  10、文书续页

  11、行政处罚决定书

  12、行政处罚文书送达回证

  13、结案报告

  14、案卷封面

  15、卷内文件目录

  16、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行政处罚听证类文书

  1、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听证笔录

  4、听证报告

  四、行政执行类文书

  1、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2、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

  3、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

  4、卫生行政控制处理决定书

  5、封条

  6、取缔决定书

  7、取缔公告

  8、责令停产停业通告

  9、违法物品销毁记录

  10、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函

  11、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文书具体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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