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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冀卫监督[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18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的通知

  (冀卫监督[2011]4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厅卫生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处罚案卷标准(试行)的通知》(冀法〔2010〕10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水平,提高行政处罚案卷质量,我厅制订了《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和《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报省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2、《河北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

  

  3、《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样式(2011版)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机关办理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

  第三条  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实行承办人负责制。

  第四条  办理卫生行政执法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原则。

  第五条  实行调查、审核、决定等执法职能相分离制度,以程序规范保证权力行使的规范。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违法行为对人体健康损害程度、社会危害后果大小、对行政管理秩序破坏程度、违法行为是否及时纠正等情况。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卫生监督机构代表卫生行政机关集中行使卫生监督的具体执法任务,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核:

  (一)实施或解除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

  (二)实施或解除行政控制措施;

  (三)实施涉案物品价值在五千元以下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采纳或不采纳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五)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完全履行处罚案件的结案;

  (八)卫生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卫生行政机关在执法办案工作中负责下列事项审批:

  (一)案件立案;

  (二)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行政控制措施需要期限;

  (三)实施价值在五千元以上涉案物品的查封或者扣押;

  (四)移送不属于本机关管辖案件;

  (五)适用普通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六)变更行政处罚决定内容;

  (七)中止或终止执行处罚决定;

  (八)变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内容;

  (九)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十)依法需要卫生行政机关审批的其他事项。

  前款事项应当由本机关主管处(科)室提出意见,第五项至第九项还应当由本机关法制机构提出意见。

  第八条  卫生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对办理卫生行执法案件的审批(核)权限与职责分工进行适当调整。

  第九条  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科室或人员,负责卫生行政执法文书、案件以及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条  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拟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一条  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实施,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加盖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当场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2日内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在7日内到案件管理科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普通程序


  

第一节 立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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