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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6
【实施时间】 2011-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0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九)对外开放与合作。

  61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优化加工贸易结构,完善加工贸易政策环境,引导加工贸易企业加强研发设计和营销服务。鼓励内资企业融入加工贸易配套产业链,加快向代设计、自主品牌转变。扶持自主品牌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加强出口基地建设,加快公共技术平台、商务平台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率先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质量、安全、环保、技术、劳工等标准。发布重要商品进口信息,指导企业有序进口。(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质监局)

  62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改善投资环境,创新外商投资管理方式,试行外商投资企业格式化审批,推动投资便利化。引导外资投向高技术产业、基础设施领域和高端制造环节,提高国际资源要素的聚集层次和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的技术层次。在符合《反垄断法》有关规定且不影响国家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外商投资企业采取并购、参股、结成战略同盟等方式参与国内企业改组改造,加快引进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智力资源。(省商务厅、省发改委)

  63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健全和完善“走出去”支持服务平台,加大对境外投资的商品通关、人员进出境及资金融通的扶持力度。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到境外开发资源。支持企业采用境外投资并购、境外上市等方式“走出去”。下放境外投资审批权限,简化审批手续。鼓励具备条件的国内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展海外网点和业务,为企业境外并购提供融资服务。选择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64推进大通关建设。推进电子口岸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建立大通关电子口岸统一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分类通关改革,与上海、南京海关共建“大通关协作区域”,实现跨关区申报、审单、验放。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和业务流程再造,简化货物流转的环节和手续,加强关检业务协作和物流信息共享。(省政府办公厅,杭州海关、宁波海关)

  65加强泛长三角合作。建立健全泛长三角合作机制,构建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体系和资源要素市场体系,强化杭州等中心城市的辐射功能,促进要素跨地区自由流动,实现人口和产业有序转移。(省发改委、省经合办)

  66加强以长江流域为重点的区域合作。加强与中西部及其他地区之间的经贸联系,扩大地区间人才、技术、能源、原材料等方面的合作。(省经合办、省发改委)

  67加强与港澳台地区合作。加强证券期货市场与港澳台资本市场的互动合作,引进港澳台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造重组,推进对港澳地区贸易项下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试点,加强境内外币支付系统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到香港上市融资。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产学研合作,支持联合开展科技攻关和共建创新平台,鼓励共同建立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共同开拓国际市场。(省港澳办、省台办、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

  68加强国际经济合作。进一步加强与东北亚、欧元区以及美英等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建立健全政府、企业、行业组织间贸易摩擦联动应对机制。大力发展国际服务外包,推进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建设,积极发展信息技术、金融业务流程、医药流程等服务外包业务,加快建设环杭州湾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带。(省商务厅、省经信委、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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