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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6
【实施时间】 2011-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55完善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全面落实促进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健全统一规范的劳动用工制度和就业管理服务网络,加快建设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乡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加快培养一批高素质、专业化的高技能人才。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新型农村养老制度建设,探索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率先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无障碍转移。到2015年,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和异地结算。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完善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制度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健全教育救助、医疗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发展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事业。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省人力社保厅、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厅)

  (八)体制改革与制度创新。

  56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以及政府与中介组织分开。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以及行业协会和商会改革,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协会。清理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收费,逐步实行审批管理“零收费”制度。建立和完善跨部门统一互联的电子政务平台。完善行政监督制度,推进区域电子监察系统网络建设。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政府信息公开与资源共享。加快省直管县(市)体制改革。规范行政执法。对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中心镇赋予部分县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探索中心镇行政综合执法管理体制改革。研究建立区域统一的政府绩效管理制度。(省发改委、省法制办、省监察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

  57推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落实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支持非公有制经济提升产业层次,优化企业结构,推动制度创新。积极发展股份制经济,实施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培育工程,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大型企业和垄断企业改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并购重组。改进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加强执行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市场竞争力强、有影响力的企业集团和行业排头兵。鼓励国有企业采取各种方式重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健全经营管理者市场选聘机制。鼓励竞争性行业中的国有全资控股企业实施股份制改造,推进有条件的企业整体上市或主业资产上市,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定向增发、并购重组等方式继续发展壮大。(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金融办)

  58加快市场体系建设。推动建立区域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资本市场、技术市场。开展异地购票、异地托运、异地交费及异地“一卡通”业务。共同开发旅游市场,打造旅游整体品牌。清理和修订阻碍要素合理流动的法规和政策。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市场竞争秩序。清理整顿对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加强价格监管。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等信用记录为重点,推进区域社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规范信用服务行业发展,开展联合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人力社保厅、省金融办、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物价局、省旅游局)

  59开展重大改革试验。开展科技创新综合改革试验,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创业平台和载体。开展城镇建设用地增加和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设立浙江舟山海洋综合开发试验区,建立浙江嘉善县域科学发展示范点。开展环境税试点,创新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序推动异地联合兴办开发区。探索设立区域发展促进基金。实施股权投资基金先行先试政策。开展太湖流域综合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稳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改革,开展排污权跨产业调剂交易改革试点。(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法制办、省金融办,舟山市、嘉兴市、湖州市)

  60加强法制环境建设。推动形成区域相对统一的法制环境。制定和实施区域协调统一的依法行政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动态跟踪制度,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省法制办、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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