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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11]3号
【颁布时间】 2011-01-16
【实施时间】 2011-01-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3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41健全信息基础设施。建立完整的地理空间信息库,建成区域地理空间信息分发与交换中心,构建地理空间信息基础数据的汇交、分发服务和交换体系。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发展的需要引进新技术,加快新一代移动通信、下一代互联网、地面数字电视等系统建设。积极推进“三网融合”。加强网络安全设施建设和网络安全管理,实施区域无线电协同监管。重点推进一批综合性网络应用工程、公益性信息服务工程、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工程等重点应用项目建设。大力推进区域交通、社会保障等“一卡通”工程。促进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应用与共享。用5-10年时间,建设若干智能型现代化城市,将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舟山、台州等主要城市建成区域性信息港。(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广电局、省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各设区市)

  (六)资源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

  42严格保护耕地。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各设区市)

  43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严格控制城镇和农村居住用地增加,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积极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利用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探索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制定区域产业用地标准,提高新上工业项目入区入园门槛。科学安排农业、生态和建设等各类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44保障生态用地。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生态走廊和其他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实施限制性保护。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源涵养区、浙江南部地区海拔500米以上山体、湖州和嘉兴两市海拔200米以上的山体、沿海湿地等区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对于重要湿地、重要水源地外围和输水通道

  

  两侧地区、钱塘江干流、城市间的重要生态斑块、浙江西部海拔200-500米之间的山体、湖州和嘉兴两市海拔50-200米之间的地带,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禁止开展导致生态退化的各种生产活动,鼓励发展生态型产业,有针对性地新建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加强林地和草地保护,防止非法占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各设区市)

  45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沪杭甬沿线发展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严格控制杭州、宁波的城市建设用地增量。沿湾和沿海发展带科学利用滩涂资源,满足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宁湖杭发展带以及其他沿路发展轴带保留足够的自然生态空间,适度安排建设用地,促进城市与产业有序集聚和发展。沿湖发展带优先满足保护生态的要求,控制土地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规模。科学编制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和低丘缓坡资源,努力增加耕地和建设用地。(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省建设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发改委)

  46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对太湖、杭嘉湖水网、钱塘江干支流、瓯江及中小湖泊和水库等,划分水源保护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加强浙北太湖取水、浙东引水等输水通道的水污染控制和水质保护。建立健全流域和水系上下游地区互利共赢的饮用水源保护运行机制。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遏制地下水超采,切实防治地面沉降和海水倒灌。基本解决污染严重和水量供应不足的水源地水质和水量保障问题,调水水源地水质达到相应水质功能目标要求。(省水利厅、省环保厅)

  47继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加强对重要污染源的监控,关闭持续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建立点源达标排放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重点整治太湖、钱塘江和城市水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化工、医药、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完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制度,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编制沿湖、环湾及沿海地区尾水达标排放规划。有效控制杭州湾陆源污染物排海,加强重要渔场生境保护,推广生态海水养殖。建立重点区域赤潮(绿潮)预警防治体系,健全海上重大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完善水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到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0%以上,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总量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建设厅、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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