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客[2011]56号
【颁布时间】 2011-01-28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44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省际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规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二)以上海为基点,至泛长三角地区距离在400公里至800公里的班线,要根据铁路运输存在的优势和客运网络布局规划,寻找铁路的盲点,采取布点式发展,拾遗补缺,宜严格控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和运力。

  

  (三)对于距离在800公里至1200公里的班线,其发展应考虑铁路运输不能直达的劳动力输出地区,且途径道路70%以上应为高速公路(排除省级以下公路和夜间途径山区的情况)。

  

  (四)对于距离在1200公里至1600公里以上的班线,宜进行梯次转移,避免同高速铁路直接竞争。探索通过线路置换、缩短等方式进行资源调整。严格控制发展1200公里以上的超长距离班线,其起讫点所在地应为县级市以上,途径路线原则上要求全程高速公路。

  

  (五)新开行班线的站点安排应符合市交通港口局客运站点布局总体规划,对中心城区内的客运站,班线安排原则从紧,宜适当安排进入郊区客运站点始发。

  

  第八条  (省际班车客运日常运营管理)

  

  (一)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者取得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市交通港口局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同时,应当向公众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二)省际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径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中途将旅客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甩客,不得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客运车辆,不得阻碍其他经营者的正常经营活动。

  

  (三)省际客运班车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等有关证件,并在规定位置放置客运标志牌,在车厢显著位置公示行业统一的监督电话、票价和里程表。

  

  (四)客运车辆应按核定人数载客,严禁超载运行,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五)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并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六)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运价规定,使用规定的票证,不得乱涨价、恶意压价、乱收费。

  

  (七)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确保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如遇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治安违法行为时,客运经营者在自身能力许可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终止治安违法行为。

  

  (八)省际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应当服从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九)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十)遇有下列情况,客运车辆可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行:

  

  1、原有正班车已经满载,需要开行加班车的;

  

  2、因车辆抛锚、维护等原因,需要接驳或者顶班的;

  

  3、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不慎灭失,等待领取的。

  

  凭临时客运标志牌运营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按照正班车的有关要求运营。属于加班或者顶班的,还应当持有始发站签章并注明事由的当班行车路单;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的,还应当持有该条班线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或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复印件。

  

  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在一个运次所需的时间内有效,因班车客运标志牌正在制作或者灭失而使用的省际临时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十一)在春运、旅游“黄金周”或者发生突发事件等客流高峰期运力不足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临时调用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三级的营运客车和社会非营运客车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非营运客车凭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