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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线路经营权考核) 第十九条 (实施主体) (一)市交通港口局负责确定本市省际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的内容、计分方法和公布考核结果。 (二)市运输管理处负责对本市省际客运企业实施服务质量考核的检查、对考核项目中规定必须限期整改的行为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督促落实整改、汇总考核成绩等具体工作。 (三)省际客运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具体考核标准每年由市运输管理处编制并报市交通港口局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二十条 (考核要素) (一)对本市省际客运班线企业、省际客运包车企业和省际客运站进行质量信誉考核(诚信考核)。考核要素分为“规范经营、安全生产、优质服务、社会责任和社会评价”五大类。 (二)对本市省际客运班线进行线路经营权考核。考核标准包括班线客运经营者的基本资质条件和营运服务质量。考核要素分为“规范经营”、“营运安全”、“设施齐全”、“社会监督”四大类。 第二十一条 (考核等级) (一)对本市省际客运班线企业、省际客运包车企业和省际客运站实施的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分别表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通过行业质量信誉考核等手段,对等级高的诚信企业予以资源、政策、管理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失信企业集中力量严格监管。 (二)对本市省际客运班线的经营权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级。基本资质条件的年度考核和期末考核均采用否决制,班线客运经营者必须达到相应考核标准;营运服务质量年度考核采用打分制,总分为100分,85分以上为优秀,60分以上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期末考核为各年度考核的平均分。客运班线连续两年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市交通港口局可以注销该客运班线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 市运输管理处应当定期对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资质、运营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监督检查的覆盖面应当相对统一,对每个客运经营者每半年检查不少于一次。 市交通执法总队、区县道路运输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对省际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道路运输管理秩序的行为,并将查处情况及时告知市运输管理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解释部门) 本规范由市交通港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