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3-19
【实施时间】 2009-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各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自治区纪委十届三次全会以及市纪委二届四次全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全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安排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09年,全市执法监察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保证市委、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落到实处;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全面提高行政机关整体效能;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努力做到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设长效机制相结合;坚持依法行政、规范运行,加快推进机关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坚持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开展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维护行政纪律,保证政令畅通,为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促进科学发展、实现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围绕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认真开展效能监察
  
  1、坚持科学民主决策,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改革和建设,在坚持重大决策集体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重大问题集体决策、专家咨询、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建立决策后的评价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超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要坚决制止和纠正。(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完成时限:2009年11月底)
  
  2、积极推行电子政务,充分发挥效能监察作用。要积极建立和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利用网络手段,强化实时监控、预警纠错,促进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责任单位:市政府办、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单位,完成时限:2009年11月底)
  
  3、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动态管理,能简化的一律简化,对上级已经下文取消或调整的审批项目,及时取消或调整到位,建立后续监管制度。(责任单位:市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单位)
  
  4、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今年,各部门(单位)要着重在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收费等三个方面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要按照建立健全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利运行机制,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权利进行梳理归类,合理化分事权,明确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职责。要按照精简、高效、便民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诺时间和办理环节进行削减和压缩,对行政审批自由裁量行使的条件、运行的程序、决定的形成、送达和反馈等都作出明确无误、便于操作的规定。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方面,进一步细化裁量标准和幅度,减少人为因素,使行政处罚更公平、更合理。通过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对行政行为进行规范、约束和监督,从制度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在“合法”外衣保护下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提升政府形象。可先试点,后全面推开。(责任单位:市法制办、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完成时限:2009年11月底)
  
  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进一步拓展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内容,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费支出、工程预决算等财政管理领域信息公开的力度,全面推进教育、医疗、环保、公共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按照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内容,对行政权利决策、执行、结果的全过程进行公开。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整合政府网站信息资源,实现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及时发布公共信息。(责任单位:市法制办、效能建设各单位)
  
  6、加强重点建设项目效能监察。主要抓好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效能监察。按照《中卫市关于对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新增投资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的办法》,对工程项目规划、立项、审批、建设程序、资金管理使用、工程质量等实施跟踪问效,确保中央扩大内需投资项目安全高效。(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各项目建设单位)
  
  7、强化行政服务中心功能,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真正做到“进一个门办好,交规定费办成,在承诺日办结”。要对政务大厅的工作人员进行充分授权,除依据法律法规需要到实地查看、进行检测、检疫、鉴定等或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主要领导审签的重大审批事项外,一律授权窗口办理,杜绝“只挂号不看病”,“只收文不办件”的现象。(责任单位:市行政服务中心、各行政审批事项单位)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