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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9-03-19
【实施时间】 2009-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全市执法监察效能监察工作的安排意见

[接上页]

  (2)加强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土地部门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缩小划拨用地范围,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提高市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比例。积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深化矿业权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落实矿业权取得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制度,积极推进矿业权市场化建设,完善矿业权一级市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3)要严肃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着力纠正违反耕地保护制度的行为。重点查处非法批地、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变更规划获取利益的案件以及严重浪费、闲置、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实行问责制。开展矿业权清理工作,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超层越界开采、违法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违规减免缓交矿产资源税费的行为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规参与矿产开发非法获取利益的案件。(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2、加强对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大对节能减排工作的督查力度。督促落实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加强对重点区域和行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积极推进关停和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一步加大对违反国家能源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各级政府在落实节能指标上领导不到位、组织不得力、目标不落实以及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擅自放宽能耗和环保标准、规避环境影响评价审查进行违规审批和核准立项等问题,清理和纠正各地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优惠政策。健全节能减排工作监督和奖励机制,加强对节能减排指标体系、监测体系和考核体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环境保护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2)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对社会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污染问题以及基层查处阻力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挂牌督办,进一步加大对环境保护违纪违法案件督办和直查的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错误做法拒不纠正的,对环境违纪违法案件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处理不力和玩忽职守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监察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3、积极开展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要求,进一步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责任制;开展对《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对房地产审批、开发、交易、中介等环节进行检查,初步建立市场信用体系,进一步完善制度建设,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好转;严肃查处在房地产规划、开发建设、销售中以权谋私等问题,为全面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各项重大政策、措施提供纪律保证,有效推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建设局、监察局、规划局、财政局、审计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4、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1)严格规范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要求,坚决清理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的投资项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2)加强对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合规合法。(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3)严肃查处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问题。重点查处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发改委,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5、继续对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督检查,重点解决征地补偿款、房屋拆迁安置、农民工工资支付、企业重组改制和破产职工再就业、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等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规范工作程序,切实维护群众切身利益。(责任单位: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审计局、纪委监察局,完成时间:2009年11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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