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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成建委发[2011]6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0
【实施时间】 2011-02-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2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的通知

  (成建委发[2011]60号)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提高我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我委组织力量编制了《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用以指导我市的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和审查工作。现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相关消防法规及技术标准予以使用,并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有修改和补充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委勘察设计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电话:86695786

  

  附件:《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一一年二月十日

  


  附件

  
成都市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及审查要点

  


  一、建筑专业

  

  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以下简称《高规》,第3.0.1条)

  

  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规定。(《高规》第3.0.2条)

  

  2.高层建筑幕墙内不同防火分区楼层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8m的不燃烧实体裙墙;幕墙与楼板、隔墙处缝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严密填实;(《高规》第3.0.8.2、3.0.8.3条)

  

  住宅建筑上下相邻套房开口部位间应设置窗槛墙或设置实体挑檐;(《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以下简称《住宅建筑规范》,第9.4.1条)

  

  住宅建筑楼梯间窗口与套房窗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1.0m。(《住宅建筑规范》第9.4.2条)

  

  3.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首层或地下一层,应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高规》第4.1.4条、《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gb50116-2008以下简称《民用电气规范》,第13.11.6条)

  

  4.高层建筑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高规》第4.1.9条)

  

  5.高层建筑之间及高层建筑与其它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满足相关规定。(《高规》第4.2.1-4.2.4条)

  

  6.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高规》第4.3.1条)

  

  高层建筑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设置消防通道。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高规》第4.3.1条)

  

  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高规》第4.1.7条)

  

  7.高层建筑内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高规》第5.1.1条)

  

  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传送带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高规》第5.1.4条)

  

  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高规》第5.1.5条)

  

  8.防火墙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m。(《高规》第5.2.1条)

  

  9.防火墙上必须开设门窗洞口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高规》第5.2.3条)

  

  10.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的房间应设置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高规》第5.2.8条)

  

  11.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的分隔,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h。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或设置可自行关闭的防火小门。(《高规》第5.4.4、5.4.5条)

  

  12.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的内墙上,除开设通向公共走道的疏散门和《高规》第6.1.3条规定的户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内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有影响疏散的突出物。(《高规》第6.2.5条)

  

  13.除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且设有一座防烟楼梯间和消防电梯的塔式住宅及顶层为外通廊式住宅的高层建筑,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不宜少于两座,且不应穿越其它房间。(《高规》第6.2.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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