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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金融办
【发文字号】 陕金融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金融办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陕金融发〔2011〕4号)


  

  各设区市金融办、杨凌示范区金融办:

  

  为建立健全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全面、准确、及时地掌握融资性担保行业经营情况,持续跟踪监测融资性担保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国银监会拟订的《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现就建立《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报表制度》),并就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

  

  统计信息是掌握情况、分析问题、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对于完善融资性担保监督管理制度,制定扶持政策,改善外部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十分薄弱,难以满足监管工作和促进行业发展的需要,亟待建立健全统计制度,制定完善统计报表,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要充分认识加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和报表体系,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收集、报送和分析研究工作。

  

  二、抓紧建立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制度

  

  要抓紧研究制定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复核、分析、报送、存档等制度,明确数据来源、整理方法、报送时限和报送途径,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不断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认真做好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要按照《报表制度》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上一年度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并于每年2月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省金融办,同时报送统计报表电子文档。

  

  四、积极推进统计信息系统建设,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

  

  要在做好日常统计工作的同时,认真做好数据信息的汇总、整理和存档工作。省金融办将根据融资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的部署,及时启动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信息系统的建设,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推进统计工作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标准化,夯实统计信息管理的基础。各市监管部门要把统计工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尽快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非现场监管工作机制,加强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和风险状况的监测、分析、评估和预警,全面揭示风险与问题,及时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准确研判潜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不断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附 件: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附件:

  
陕西省融资性担保行业统计报表制度

  (陕西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制定)

  


  
目录

  


  一、总说明

  二、报表目录

  三、调查表示

  (一)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与人员情况(g1表)

  (二)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产负债情况(g2表)

  (三)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收益情况(g3表)

  (四)各市辖内担保业务状况(g4表)

  (五)各市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指标(g5表)

  四、要指标解释

  五、附录

  

  一、总说明

  

  (一)各设区市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的统计制度,按照统一规定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统计口径,认真组织实施本辖区相关统计工作,按时完成报送。

  (二)融资性担保行业的全部年报均由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负责填报,调查方法为全面调查。各地监管部门应对所填报统计报表的完整性、及时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负责。

  (三)对于报表体系中g1表,各设区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应以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外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但不含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外市设立的分支机构,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对于报表体系中g2表、g3表、g4表、g5表,各监管部门应以本市登记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及合伙制企业为统计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和汇总填报(本市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在外市设立的分公司的有关情况需汇总至总公司统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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