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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晋政办发[2009]183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7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09〕18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

  


  
山西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防患于未然,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辐射事故的危害,保障我省辐射环境安全,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准确、高效地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避免或减缓事故的消极影响,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结合山西省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按照常备不懈、积极兼容、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1.3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环境保护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西省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主要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和射线装置运行失控事故。

  

  (2)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放射性废物处理中发生的事故。

  

  (5)人员受到超剂量限值意外照射事故。

  

  (6)其他可能出现的辐射事故。

  

2.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我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由省、市两级应急组织组成。省级应急组织包括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各市建立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2.1.1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环保厅厅长担任副总指挥。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卫生厅、省环保厅、新华社山西分社分管领导为成员。

  

  2.1.2 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指挥部办公室)组成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厅。办公室主任由省环保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省环保厅分管副厅长担任,省环保厅办公室、规划财务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省环境监察总队、省辐射环境监督站和省环保厅宣传教育中心负责人为办公室成员。

  

  2.1.3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

  

  省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中心设在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2.2 省辐射事故应急组织职责

  

  2.2.1 省指挥部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省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在国家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领导下实施应急响应。在发生较大及以下等级的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和各种资源,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派出由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成的现场救援指挥部,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省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谣言控制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省(区、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国家或兄弟省(区、市)申请支援。

  

  2.2.2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省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根据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具体指导全省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贯彻落实省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分析事故原因和变化发展趋势,协调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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