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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8号
【颁布时间】 2011-01-21
【实施时间】 2011-05-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58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江苏省审计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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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被调查单位和个人不配合审计机关调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审计机关通报批评,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核减与应缴款等额的拨款;

  

  (二)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依据,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程序,实施审计处理、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依法应当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单位处理而未移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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