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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产[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二、明确发展思路和目标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农业产业化转型升级核心目标任务,按照创新、提升、优化、拓展的工作思路,着力推进龙头企业集群发展,创新农业产业化运行机制;着力推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产业升级,提升核心竞争力;着力推进现代农业服务业,促进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着力推进标准化生产,促进产品质量提高和区域品牌建设,拓展市场空间和发展领域,加快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

  2、主要目标。到“十二五”末,在全省建设60个以上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其中重点培育和发展20个年产值超10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40个年产值超50亿元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争创10个以上国家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通过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引导龙头企业向示范区集聚,围绕主导产业,推进原料基地、产品加工、仓储物流相互配套,形成一二三产业协调发展的优势产区。加快实施标准化,推进品牌建设,打造一批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的区域品牌。创新组织模式,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社、行业协会、农村经纪人,培育一批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充分发挥示范区辐射带动作用,力争示范区农民人均纯收入和增长速度都高于所在县平均水平。

  三、认定程序及认定标准

  (一)认定程序: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的认定工作在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进行,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县(市、区)农委组织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申报,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十大主导产业牵头单位及相关部门对示范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价,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审定,符合认定标准的,在省内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后,由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予以公布和授牌。

  (二)认定标准: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是指在一定区域内产业相对集聚,龙头企业相对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和区域经济特色优势,承载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具有显著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其发展规划及重点项目建设在全省农业产业化转型倍增计划中起到重要支撑作用。

  按照以下三种类型进行申报:

  1、园区带动型示范区。园区带动型示范区是指在现有产业园区的基础上,围绕优势资源和主导产业,推动龙头企业向园区集中,通过合同、合作和股份合作等方式,形成园区带基地、基地连农户的发展模式。

  2、产业集群带动型示范区。产业集群带动型示范区是指在一个县市区域内,龙头企业相对集中,形成产业集聚,布局合理,每个优势产业都有相应的龙头企业带动,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较高。

  3、龙头企业带动型示范区。指大型龙头企业充分发挥自身对上下游的带动效应,发展一批配套协作企业,形成主导产业突出、优势明显的产业集聚区。

  申报条件:

  1、有明确的支持政策。当地党委、政府出台支持示范区发展的政策措施,设立支持示范区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有健全的服务体系和工作指导机构;

  2、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示范区具有专门的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市建设以及农业发展等规划的总体要求;

  3、组织管理制度健全。示范区建设主体清晰,内部规章制度健全,组织管理、经营管理和社会化服务比较完善,运行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4、有相当数量的龙头企业。示范区内有1家(含)以上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进驻,或者示范区内单个骨干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省级龙头企业3家(含)以上,规模以上龙头企业10家(含)以上。龙头企业带动型须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年销售收入15亿元以上。科技创新能力较强,建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

  5、主导产业突出。示范区内主导产业产值15亿元以上,标准化基地比重达到70%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超过2:1。

  6、辐射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区内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户数量占示范区所在县市农户总数的50%以上,参与产业化的农户人均纯收入和增幅高于所在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0%以上。

  四、示范内容

  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要以资源优势为依托,以加快现代农业发展和促进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壮大龙头企业为重点,以产业集聚为支撑,以技术创新为先导,努力打造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产业集聚、集约发展、功能配套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提升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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