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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产[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5、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引导,培育、引进高水平研发人才、高技能生产和高层次管理人才,特别是行业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的培育和引进。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鼓励科技人员、农业技术人才到示范区领办、合办企业,参与示范区内龙头企业建设。凡志愿到示范区工作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以及在本地工作、有特殊贡献的人才,市、县、企业或部门可以从实际出发,制定优惠的收入、住房、奖励等政策,给予适当的荣誉职务和政治待遇。省有关部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要加强在对示范区提供智力服务和人才支持的力度。允许示范区内龙头企业提高技术开发经费在销售额中的比例。科技人员在示范区兴办科技型企业,其知识产权入股比例的上限可以进一步提高。

  6、加大用地支持力度。积极保障项目用地。农业产业化示范区所在地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对示范区招商引资重大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及生产性服务业类项目用地予以优先保障。要做好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将已建和拟建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纳入当地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合理安排示范区用地发展空间。

  7、建立考核和管理体系。各地要按照省级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认定标准的规定,制定具体的考核指标,完善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统计指标体系。省农业产业化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省级示范区的认定,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对发展态势良好、项目推进有序、工作机制健全的农业产业化示范区进行表彰奖励,对实施不力、举措不实、成效不明显的产业集群示范区进行动态调整。

  8、强化指导和服务。整合农业科研、教学、技术推广等部门力量,为示范区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支持。对园区内的水、电、路及电信网络、银行网点、住宿楼房、学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加强宏观经济形势跟踪分析,定期开展示范区建设情况评估,做好示范区发展跟踪监测,强化对示范区的信息服务,确保示范区建设目标和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打造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工商、税务、中介、知识产权保护、产品检测、职业培训、信息咨询等一条龙服务。加大对示范区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营造示范区发展的良好氛围。对示范区建设和重点龙头企业在发展中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加大协调和调度,进一步优化示范区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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