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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产[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推进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培育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产业集群。以农业产业化示范区建设为载体,重点培育一批带动农民就业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骨干龙头企业。围绕龙头企业引进和发展关联、配套产业,加快形成一批主导产业突出、企业集聚发展、产业链条完整、规模效应显著的农产品加工业重点产业集群,大幅提高农产品加工业竞争力。充分利用皖江示范区建设的特殊优惠政策,牢牢把握省级、市级承接产业转移集中区建设和县省级经济开发区扩容的契机,着力承接农产品加工业转移,推动农产品加工业集群式发展。

  2、重点推进农业产业化技术创新。紧紧抓住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和国家技术创新工程试点省建设的重大机遇,充分利用优惠扶持政策,加快农产品加工业技术创新步伐。集成示范区内龙头企业技术人才、实验设备等资源,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形成行业技术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促进示范区内龙头企业与省内外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共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重点研究开发促进产业升级的重大关键技术,推动企业与科研院所联合开发先进适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重视研发适宜加工或深加工的农产品品种,加快产品升级和产品品种创新,增加农产品加工制成品种类。建立完善科技创新风险投资机制,吸引各类风险投资基金,为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市场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3、大力发展现代物流等农业服务业。加强区域间交通干线和区域内基础交通网建设,构建便捷高效的综合运输体系。加强农业产业化示范区物流体系和市场营销渠道建设,支持大型涉农企业投资建设示范区物流设施。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强冷链物流体系建设,大幅度提高生鲜产品采用冷链物流技术的比例。推动龙头企业集群与专业市场和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对接,形成与主导产业紧密联系的原料和加工制品集散中心。支持龙头企业开设直销店和连锁店,帮助龙头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批发市场进行对接,开拓产品营销渠道,拓展市场空间。建立区域性物流中心,为企业提供产品储藏和直销配送服务。加快信息化建设,以示范区为单元,采集发布农产品采购价格指数和农产品交易价格指数,通过开设服务热线、建立信息网站,为企业、合作社和农户提供市场供求、价格变化和产品交易服务。发展电子商务,集成示范区内龙头企业信息网络资源。

  4、增强公共服务支撑功能。示范区要建立完善公共信息、公共试验、公共检测、公共设施等服务平台,规范发展技术评估、检测认证、产权交易、成果转化等中介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开展招商引资,并对园区内的水、电、路,以及电信网络、银行网点、住宿楼房、学校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和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引进重大关键技术和设备,加快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普及,使示范区成为先进技术和先进设施装备的应用展示区。建立以龙头企业出资为主、政府资金补助为辅的信贷担保机构,为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扩大再生产等贷款提供担保。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签订框架性授信协议,为龙头企业贷款降低门槛,简化程序和提供优惠。积极与财务、证券等机构进行对接,为龙头企业上市融资提供专业服务。鼓励龙头企业采取互保联保、资金拆借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贷款抵押物不足、流动资金短缺的难题。同时,支持龙头企业为规模化农户开展承贷承还服务,缓解农户生产经营资金紧张。整合区域内的品牌资源,进行整体性宣传和推广、打造区域品牌,提升品牌价值。加快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打造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工商、税务、中介、知识产权保护、成果交易等一条龙服务,促进示范区建设步入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轨道。

  5、着力加强示范带动作用。多种形式推动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对接,引导合作社和专业大户入股龙头企业,与龙头企业结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发展成果。推动龙头企业普遍采取订单采购,规范合同内容,明确权利责任,提高订单履约率。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开展定向投入、定向服务、定向收购,为农户提供技术、信息、农资和购销等多种服务。鼓励有条件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户参加农业保险,为农户提供保险保费补贴,提高示范区农业保险覆盖面。探索建立风险防范机制,采取政府支持、企业出资、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参与的方式,设立风险基金,增强产业抗风险能力。推动龙头企业集群与农业科技推广体系合作,为合作社与基地农户提供新品种应用、生产技术指导、质量管理、疫病防治等服务。加快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和普及,使示范区成为先进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应用展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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