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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9]17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平政办发〔2009〕1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有关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农业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农牧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92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甘政办发〔2009〕13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

  

  在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充分尊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客观要求,符合党在农村的一贯政策。平稳有序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完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发展好、实现好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有利于合理配置和充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有利于解除农村劳动力非农就业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防止土地抛荒和粗放经营。近年来,我市适应新形势要求,在正确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趋多元的新形势下,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和服务,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健康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新形势下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任务,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二、把握基本原则和程序,正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推进土地流转,要把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的工作要求,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主体地位。

  

  (一)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不论采取何种流转形式,承包地流转的当事人都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不得借承包地经营权流转之名进行土地买卖或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受让方应有农业经营能力,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优先接包权。

  

  (二)坚持自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户,在承包期内,农户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和流转的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农户依法流转承包地,也不得强迫农户流转承包地。乡(镇)政府、村委会或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强行收回农户的承包地或以各种借口强迫农户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视为无效。

  

  (三)坚持平等协商、有偿流转的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入股分红等收益,由流转承包地的农户与接包方、受让方、承租方、合股者协商,公平确定。流转承包地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四)坚持集约高效的原则。农村土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都必须遵守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原则,不得闲置浪费。要切实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整体控制作用,衔接好各类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规划和城乡规划。进一步完善土地利用“四集中”政策,引导工业向园区适度集中,人口向城镇适度集中,住宅向社区适度集中,耕地向大户集中,以集中布局实现集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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