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对象和程序。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不宜采取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尊重和保障务工经商和外出打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务工经商或离开土地外出打工的农民造成土地撂荒的,集体经济组织要主动与承包户协商,征得承包户同意后,可将其承包地经营权依法有偿流转。 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和农业科技推广单位如需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发展设施农业,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前提下,可与承包地的农户协商租赁其承包地。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承包方将土地交给他人代种不超过一年为代耕代种。承包方可在承包期内的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原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可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受让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农户可以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地。委托要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事项、代理权限、流转费支付方式与流转期限等,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集体经济组织在接受委托后,要认真做好托管工作。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不得在未经农户委托授权的情况下代农户签订流转合同,防止侵犯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代耕代种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由转让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不论发包方是否同意,不影响该流转合同的成立。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提出申请登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办理合同变更、解除及合同签证手续,并由当事人持有关土地经营权流转手续到县级人民政府承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土地经营权变更登记,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的形式。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和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三、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体系 做好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是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具体工作由市、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形成县(区)有服务中心、乡(镇)有服务站、村有服务点的土地流转市场服务体系,为土地流转提供周到服务和规范管理。 县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主要职能是开展跨乡域土地流转信息服务、政策法规咨询、纠纷调解仲裁,指导和管理乡(镇)、村两级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乡(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主要职能是开展土地流转信息搜集发布、价格评估、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鉴证、合同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等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级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点,由村干部兼任土地流转信息联络员。负责土地流转供求信息的搜集、上报等服务工作。 县级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和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有固定服务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为农村土地流转提供良好的服务。 市农业经营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搞好土地流转的协调、指导、监管等工作,组织培训业务人员,保证土地流转工作正常运转。 四、积极培育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主体 推进土地流转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培育壮大全市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土地流转工作的关键是调动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要注重培育和健全权利平等、共同参与的土地供需市场主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