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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措施,为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围绕做大做强“平凉红牛”、“平凉金果”两大主导产业和药材、蔬菜、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开展土地流转,鼓励土地向果品、草畜、瓜菜等优势产业集中,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形成规模经营;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创办等带动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围绕养殖小区建设组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养殖。 各县(区)要建立一个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示范乡(镇),市上要建立市级示范点。通过典型引导示范、权益维护保障、流转效益对比等方法,提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识水平,调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探索路子。 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落实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台账、农户承包地台账、土地流转台账、集体机动地台账,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农村土地汇总表“四账两表”管理制度。基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搞好集体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二要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咨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办理;对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帮助予以纠正。 四要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村土地流转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公开及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要依法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两级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区)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全面熟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骨干队伍,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