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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平政办发[2009]179号
【颁布时间】 2009-12-04
【实施时间】 2009-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平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要结合实际,为加快发展农业特色优势产业,鼓励引导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培育和扩大土地流转需求市场,提高土地流转效益,增加农民收入。通过规划引导、政策扶持、权益保障等措施,为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围绕做大做强“平凉红牛”、“平凉金果”两大主导产业和药材、蔬菜、马铃薯等优势特色产业开发开展土地流转,鼓励土地向果品、草畜、瓜菜等优势产业集中,促进优势特色产业形成规模经营;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业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创办等带动土地流转,提高土地经营效益;围绕养殖小区建设组织土地流转,促进规模化养殖。

  

  各县(区)要建立一个农户承包土地流转示范乡(镇),市上要建立市级示范点。通过典型引导示范、权益维护保障、流转效益对比等方法,提高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识水平,调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为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规范流转探索路子。

  

  


  五、加强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

  

  一要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继续做好土地延包后续完善工作,落实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地块、承包面积“四到户”,建立农村土地台账、农户承包地台账、土地流转台账、集体机动地台账,经营权证发放登记表、农村土地汇总表“四账两表”管理制度。基本农田已落实到地块和农户的,要尽快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搞好集体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权属落实到法定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妥善解决承包地块四至不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和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加强土地承包档案管理,推进土地承包档案管理信息化。及时解决影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突出问题,严禁借机调整土地,坚决禁止和纠正违法收回农民承包土地的行为。

  

  二要全面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的规定,使用省农牧厅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文本,指导土地流转双方签订合同,促进农村土地有序流转,维护农村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

  

  三要不断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鉴证制度。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法律政策宣传、土地流转咨询、土地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土地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对土地流转当事人提出的鉴证申请,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要及时办理;对土地流转双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定,要及时帮助予以纠正。

  

  四要建立健全流转土地登记备案制度。村土地流转服务点对原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或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及时造册登记,并上报县(区)、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以转让或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的,要经乡(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县(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乡(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要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册,专人负责土地流转信息登记、公开及流转资料收集、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五要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监管。各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受让方土地用途的监督检查,确保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不改变。对违反规定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六要依法做好调解仲裁服务工作。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市、县(区)两级要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建立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庭,依法开展土地流转纠纷调解和仲裁。要建立和完善民间协商、乡村调解、依法仲裁、司法保障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要引导土地流转双方在流转土地时签订规范的合同,出现矛盾纠纷时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调解仲裁机构解决,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加强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

  

  各级农业部门要选配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有事业心的工作人员从事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县(区)要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分层次、分类别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培养一批全面熟悉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骨干队伍,增强基层干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土地流转规范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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