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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4.列支运营期营业税。沿线有关市(州)、县(市)地方政府在合资铁路开始运营后20年内所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财政结算方式进行资金分配。其中,对能够自行落实征地拆迁资金的市(州)、县(市),由省财政将该市(州)、县(市)所征收的营业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返还;对需要通过省铁路融资平台帮助贷款的市(州)、县(市),该笔资金不予返还,由省财政将资金转拨给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并作为市(州)、县(市)的股份,增强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融资能力。

  

  5.列支土地出让金。2011年至2030年,全省各级财政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按5%比例安排铁路建设资金,其中省级负担部分,在省级分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列支;地方负担部分在地方留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入中安排列支。

  

  6.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代融资金。对于需要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帮助申请征地拆迁贷款的地方,由地方政府与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确定合作委托方式,由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代为融资。

  

  7.地产开发增值。铁路项目沿线各级地方政府要充分利用本地区新、改建火车站站前广场房地产以及回迁安置房屋建设进行开发,以地产开发的增值收益作为征地拆迁资金的来源。

  

  8.加强财政预期收入管理。将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产生的税收作为省及各地筹措资金的部分来源。各级财政预期收入预安排的资金,要按照预算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合规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省政府成立吉林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省政府办公厅另行发文通知)。

  

  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铁路建设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省铁建办)设在省发展改革委。

  

  (二)沿线市(州)、县(市)政府成立铁路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铁路建设由属地政府负责,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成立铁路建设领导小组,按照省编办确定的编制控制原则,通过各地内部调剂编制,成立与省铁建办相对应的铁路建设专门工作机构,全面负责推进本地区铁路建设各项工作,推动本地区相关部门与省直对口厅局沟通衔接。属地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责,一抓到底,预防和妥善解决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和矛盾,全力创造铁路建设的良好环境。

  

  (三)做好规划衔接。要科学制定全省铁路发展规划,实现铁路与其他交通方式合理分工、有效衔接、协调发展。要加强铁路发展规划与生态环境、土地利用、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规划的协调,还要做好与城市规划以及电力、水利、管道等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特别要重视和做好铁路建设与沿线城镇经济发展规划的融合,搞好区域内相关设施的配套,促进产业和城镇建设协调发展。

  

  (四)加强政策支持。积极争取重大铁路建设项目在国家立项,对省级立项的,省里每年安排用地指标时予以倾斜,保障铁路建设用地需求。对铁路建设有关税费继续给予优惠,凡国家规定的各类税费,依法按低限标准征收。各级地方政府不得擅自出台与铁路建设有关的收费项目,严禁向铁路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税收和规费征收主管部门要明确事权,严禁出现对铁路多头管理的现象。

  

  (五)形成工作合力。省铁建办要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铁路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请省政府研究解决。省直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要全力协调解决铁路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所属工作责任范围内的各种问题;中直企业和省内驻军要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做到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在政策上予以优惠,在行动上给予支持,促进全省上下形成相互支持、合力推进铁路建设的良好环境。

  

  (六)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铁路对加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动员全省各方面重视、关心、支持、参与铁路建设。加强对铁路建设工作好经验、好典型的宣传报道,同时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努力营造加快全省铁路建设的良好氛围。

  

  五、职责分工

  

  铁路建设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主导作用,把铁路建设作为加快地方经济发展、促进城乡一体化、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大工程切实抓好。省直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与国家对口部委、铁路设计和建设单位密切配合,全力推进项目前期工作,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协调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积极主动为铁路建设排忧解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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