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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吉政发[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1-31
【实施时间】 2011-01-3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1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铁路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十七)省委组织部。按照省委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督促各级组织部门充实全省铁路建设力量,加强对参与铁路建设干部的考察,对不讲条件、克服困难、干净干事、业绩突出的干部予以肯定和重用,对缺乏全局观念、讨价还价、推诿扯皮、不能按时完成任务、不敢碰硬的干部予以批评和问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损失以及重大社会影响的干部给予组织处理。

  

  (十八)省公安厅。负责维护铁路项目建设沿线各地区社会治安秩序,收集、掌握因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及施工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影响社会治安秩序、政治稳定问题的情报信息,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妥善处置。

  

  (十九)省监察厅。负责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十)省政府督查室。负责全省铁路项目建设各个环节完成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十一)沿线各级地方政府。作为铁路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做好以下工作:一是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据所辖区域铁路建设涉及到的相关工作,积极配合省直相关部门,认真完成各阶段前期工作,及时办理项目审批所需的各项手续,争取项目尽快获批。二是作为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在设计单位进场时开始做好铁路项目沿线土地控制工作,结合城市总体规划依法合规开展境内铁路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合理确定征地拆迁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法律法规和政策之外提出挂、搭、要等无理要求。要妥善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安置、生产生活和社会保障工作,切实维护好被征地拆迁群众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征拆中影响工程建设的突出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积极优化铁路建设外部环境,主动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三是认真完成地方承担的铁路建设资金筹措任务,保证资金足额及时到位。不断提高地方融资能力。缺乏融资能力的地方,积极与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合作,委托承贷。四是对于为铁路建设配套的电力、电信等工程涉及的项目前期工作和征地拆迁工作,地方政府要予以全力支持和配合,确保配套的电力、电信工程按期开工建设、按期投产。

  

  
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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