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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铁建办)。负责编制全省铁路建设发展规划,编制实施计划,研究制定相关制度;负责与国家发展改革委、铁道部沟通协调,与沈阳铁路局、省直相关部门、地方政府、设计单位及建设单位相互配合,做好全省铁路建设项目上报、审批等相关前期工作;定期调度征地拆迁、建设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政府,按照省政府要求协调解决好铁路建设的重大问题;按照省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审核项目沿线地方政府、铁路项目合资公司上报的征地拆迁资金以及资本金申请,向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下达征地拆迁、工程建设资金使用计划。做好铁路建设工作的相关督查考核和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二)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指导各地将铁路建设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积极主动做好铁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报批等相关工作,属国土资源部审批的,做好汇报争取工作;属省审批的,加快办理。负责指导督促地方政府按铁路建设施工进度要求,及时开展铁路建设用地的征地工作。做好项目竣工后的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办理铁路项目压覆矿审批手续。 (三)省环保厅。负责铁路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相关的专项评价报告审批和上报工作,配合铁道部做好环保部批复的汇报争取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四)省林业厅。负责加快推进铁路建设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及穿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专项报告的审批和上报工作,做好与国家林业局的协调和报批工作。 (五)省水利厅。负责协调解决铁路占用河道、跨越河流、堤防等问题,积极做好涉河用河、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复工作,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六)省文化厅。负责加快推进铁路项目穿越文物保护区方案的审批、文物保护及抢救性考古挖掘等工作。 (七)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推进铁路项目穿跨越国省干线公路、内河的方案审查、审批工作。 (八)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和协调各地方政府做好铁路建设项目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按时完成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的审批工作。 (九)省人社厅。负责指导铁路沿线各地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相关工作,协调各地社保资金及时到位,研究提出相关政策,确保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到保障。 (十)省财政厅。负责按照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铁路建设资金筹措方案,积极筹措安排铁路建设补助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项目建设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断强化省级财政性铁路建设资金使用和项目财务的监督管理,确保铁路建设资金的安全、规范和有效使用。督促指导市(州)、县(市)将铁路项目建设和运营期缴纳的税收用于铁路建设,将市(州)、县(市)推进铁路建设的工作成效和资金落实情况,作为省财政分配铁路建设补助资金、贷款贴息资金及实施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参考因素。 (十一)省审计厅。负责依法对铁路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 (十二)省国资委。负责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对隶属省国资委的铁路建设融资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创新融资渠道,研究制定优良国有资产配置的有效办法,壮大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实力,提高融资能力;考核选配优秀经营管理者队伍,发挥业绩考核导向作用,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建设,为全省铁路建设融资创造条件。 (十三)省地税局。负责铁路建设和运营期间相关税收征管工作,研究制定支持铁路建设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四)省地震局。负责加快推进铁路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工作。 (十五)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管理部门。负责配合项目单位做好电力、广播电视、电信设施迁改工作;及时启动铁路建设项目电力、电信等配套工程建设,确保配套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十六)省铁路建设融资平台。负责省部合资、合作铁路省级资金融资工作,履行好出资人代表职能,按照省铁路建设领导小组要求,按时完成融资任务。积极帮助地方政府筹措配套缺口资金。主动与各相关市(州)、县(市)政府沟通协调,充分利用各项优惠政策,积极通过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等方式,不断扩大企业资产规模,提高融资能力。理顺融资工作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治理过程,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财务行为,主动接受省政府相关部门在项目、资金、财务、管理团队建设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资金拨付严格按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资金管理严格遵守财政部门的有关制度规定,资金使用主动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征地拆迁管理费严格遵照铁道部规定的计提比例和使用范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