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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1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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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两年内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的;

  

  (2)因出版、印刷、复制、发行非法出版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3.个人非法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报纸五万份或者期刊五万本或者图书一万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五千张(盒)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两年内因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又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的。

  

  (七)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两年内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

  

  (2)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一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虚假证明文件虚构数额在一百万元且占实际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过程中索取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的;

  

  2.两年内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  [逃避商检案(刑法第二百三十条)]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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