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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公通字[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5-07
【实施时间】 2010-05-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5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9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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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三款)]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非增值税专用发票五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八条  [非法出售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非法出售普通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六十九条  [假冒注册商标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一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二条  [假冒专利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第七十四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七十五条  [虚假广告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单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给多个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事件的名义,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五)造成人身伤残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七十六条  [串通投标案(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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