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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1]45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8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11〕4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大安全监管力度,促进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仍较严重,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现象依然比较猖獗,安全生产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烟花爆竹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八次全委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强化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和监督,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行为,严格规范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改善和提高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管理水平,健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机制,形成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特大烟花爆竹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加强生产环节的安全管理

  

  (一)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准入门槛。按照“控制数量、适度集中、上档升级、确保安全”的基本原则,严格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准入条件,提高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技术标准,严格控制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备。严格把好安全生产许可关,对不符合烟花爆竹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许可。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加大整合力度,在已整顿关闭小烟花爆竹企业10家的基础上,到“十二五”末,全市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数量控制在50家以内。

  

  (二)严格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准入。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从业安全生产素质,实行厂长经理专业化、班组长资格化、从业人员职业化。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资格准入条件,厂长经理、班组长及从业人员应达到规定的学历条件,经过专业培训或职业技术教育,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书。

  

  (三)严格控制礼花弹等高危产品生产。开展礼花弹类生产专项治理工作,严格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和生产条件,严格控制礼花弹生产企业数量。禁止生产药物敏感度高、药量大、燃放无固定轨迹等危险性大的产品,淘汰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产品。建立礼花弹生产企业国家备案公示和统一产品标识登记管理制度及全国统一(礼花弹)流向监管信息系统,凡礼花弹等a级产品由生产企业直接向经公安机关批准燃放的单位销售或供出口,严格对礼花弹生产、销售、运输、燃放和进出口等全过程实行严查严控、监督管理。

  

  (四)加强烟花爆竹药物和半成品安全监管。强化对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物和半成品的生产、销售和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检查,从严查处各类生产、销售和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禁止销售、购买烟火药和含药的烟花爆竹半成品,严禁使用退役双(多)基发射药或直接使用退役单基发射药生产烟花爆竹。依法将氯酸钾纳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严格销售、购买和使用流向登记,严禁使用氯酸钾生产烟花爆竹。

  

  (五)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标准和包装标识管理。质监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及时针对有关产品技术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从严规定产品种类、规格、药量等重要安全技术指标。产品包装必须对药量、等级、生产日期、燃放要求等做出完整清晰的标志。

  

  (六)加强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监督抽查发现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其认真整改,限期复查,并及时将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情况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不合格产品和相关生产企业的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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