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伊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伊政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03
【实施时间】 2009-12-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69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森林食品产业的意见

[接上页]
(三十)发展森林食品物流业。支持森林食品专业物流企业发展,建设具有冷冻、保鲜功能的仓储设施,配备专用运输车辆,开展冷链运输业务,在销区通过建立配送中心或委托代理方式,把森林食品安全、快捷地送到销售点和客户家中。

  


  七、建立健全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体系

  (三十一)建设开放型技术创新体系。组织我市教学、科研单位,与设立森林食品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固定合作关系,就我市森林食品骨干品种开展基础研究,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开展野生森林食品植物保护、抚育、改培以及人工栽培技术研究,开展可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驯化技术研究,开展重点品种加工技术研究,争取尽快形成一批应用性成果。广大群众在长期生产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应该加以总结提高,形成完整的技术规程或关键技术要点进行推广。

  (三十二)加强公益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市属林业、农业、畜牧科研和技术推广部门,要根据森林食品产业发展需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森林食品种养技术研究,引进和推广适用技术。各县(市)、区、局的林业、农业、畜牧技术服务机构,也要承担这方面的职能,根据本地骨干项目确定服务方向,配备专人开展这项工作。有森林食品工作任务的乡镇,要在综合技术服务机构配备骨干项目技术员。各林场(所)也要积极选配这方面的技术人员。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在全市形成较为完善的公益性森林食品技术服务体系。

  (三十三)建立全品种、全过程标准体系。全面分析我市森林食品产业标准化状况,对目前已有的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应直接采用,对未有标准的项目,应组织林业、农业、畜牧方面的科技人员,立足国内乃至国际先进水平,结合我市实际,从重点品种开始,逐品种制定产地环境、投入品、基地建设、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各项标准,逐步形成覆盖全品种、贯通生产全过程的质量标准体系。

  (三十四)健全检验检测体系。加快林特产品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加强市、县(区、局)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工作,配齐配全必要的设备,支持和鼓励森林食品龙头企业完善化验室功能,形成以市、县(区、局)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为依托,以生产基地、龙头企业自检和市场准入速检为基础,覆盖全市的森林食品质量检验检测体系。全面加大监控力度,定品种、定区域、定批次开展森林食品检测,建立质量安全信息采集与发布制度,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各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严格执行森林食品产地准出、质量安全追溯、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十五)建设多学科、多层次的人才队伍。建立柔性引才机制,灵活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鼓励森林食品科研、技术推广及相关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选定应用性课题,创造必要的条件促进快出成果。积极吸引森林食品专业和相关专业的大学毕业生到我市工作。选择有一定文化基础和发展潜力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结合实际强化培训,培养现代企业管理人才。组织职业学院、技师学院、林校、林干校、职业教育中心等院校,针对森林食品产业发展需要,开设相应专业,培养各类应用型人才。善于发现和使用乡土人才,根据他们的技术水平评定相应的职称,开展各种技术能手、“专业状元”、“生产大王”评选活动,发挥他们的示范引带作用。

  


  八、加大对森林食品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十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森林食品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森林食品品牌宣传、技术引进、人才培养、市场建设、产地和产品质量认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扶持和补助。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和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重点用于森林食品产业;市科技三项经费和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都要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森林食品加工业发展;市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也要向森林食品企业倾斜。各县(市)、区、局要加大本级财政(财务)对森林食品产业的投入,每年集中财力办几件发展森林食品产业的大事。

  (三十七)建立健全信贷担保体系。发挥市财政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作用,创新担保品种,扩大担保规模,增强担保实力和风险补偿能力,促进金融机构对森林食品产业的信贷支持,使财政资金充分发挥放大效应。各县(市)、区财政也要加大信贷担保资金的投入,给企业、职工和农民发展森林食品生产搭建信贷平台。各林业局可以通过闲置固定资产变现及其他途径筹措资金,发起成立担保公司,为森林食品龙头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贷款担保和配套中介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