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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黄冈市政府
【发文字号】 黄政办发[2011]9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5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关于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意见

  (市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湖北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武汉1+8城市圈新农合一卡通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黄冈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市级统筹工作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农村居民人人享有平等的新农合基本保障为目标,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统筹层次,缩小保障水平的差距,逐步形成全市参合农民享受均衡无差异的新农合政策实惠,最终实现全市新农合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建立区域一体、政策统一的农村医疗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努力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

  

  二、工作目标

  

  2011年,我市新农合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新医改精神,探索和推进市级统筹模式,通过实施“政策制度、筹资标准、基金管理、补偿范围、补偿政策、服务监督、信息管理、经办机构建设”八统一,提高全市新农合资金使用质效,减少各地补偿水平的差异,促进医疗机构优势互补、良性竞争、改善服务水平,方便参合农民充分利用全市医疗资源,提高农村居民医疗保障的受益程度和受益水平,增强新农合基金保障能力。

  

  三、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农民自愿、多方筹资的原则;

  (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的原则;

  (三)按比例补偿的原则;

  (四)严格管理,民主监督,公开办事的原则;

  (五)方案制度,市级统筹;基金使用,县级管理的原则。

  

  四、主要内容

  

  (一)统一政策制度

  

  1、建立全市相对统一的新农合制度。各县(市、区)新农合工作指导性文件须上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方可行文,文件出台后须上报市新农合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2、2011年,各县(市、区)农民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全年政策范围内的住院报销比例力争达到70%。要确保农村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和其他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农场林场渔场职工、外出务工农民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合,力争实现农村居民人人享有新农合保障目标。

  

  (二)统一筹资标准

  1、2011年新农合筹资标准按国家新的政策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县(市、区)政府可以适当提高本级政府的配套资金标准。

  

  2、地方政府的配套资金应于2011年4月底前全部划入县级新农合基金专户;各类帮扶资金同时划入基金收入户。

  

  (三)统一基金管理

  

  1、新农合基金县级使用、县级管理的模式不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明确政府、财政、卫生、金融机构在基金筹措、使用、管理上的职责。加强基金预算和决算管理,建立基金风险备用金制度。新农合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2、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风险基金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新农合基金的财务透支的应急处理。

  

  3、定点医疗机构为农民垫付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由各县(市、区)新农合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合管办”)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核拨一次,每月的25日前为上个月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住院医疗费的结算核拨时间。在黄冈市市级和省级开展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即时结报,每月25日前与参合农民所在地合管办进行结算核拨。在黄冈市市级和市外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由农民先行垫付,然后回当地乡镇合管站或县(市)区合管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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