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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各出资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县国资监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5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4]173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规则的通知》(沪国资委统[2008]758号)等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提高审计报告质量、确保审计工作时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决算审计委托工作 (一)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含市国资委直属办监管企业,下同)根据企业集团的不同类别及下级子企业层级,分别采用以下委托方式: (1)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2009年度集团合并及本部的财务决算审计由市国资委委托;二级及二级以下子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由企业集团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统一委托。 (2)市国资委出资的上市股份公司,由董事会提议拟选聘的财务决算审计中介机构,市国资委作为股东以投票权表决方式,决定聘用意见。 (以上各企业名单及具体分类详见附件1) 2、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由各委托监管单位统一委托。委托的方式、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要求等均按本通知执行,委托结果报市国资委备案。 3、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合并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的委托,按其公司章程规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但必须严格按照本通知相关要求实施事务所选聘工作。各出资监管企业应按照《公司法》要求,认真履行股东职责,行使股东权利。 (二)委托程序 1、出资监管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委托工作,确保委托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初审 市国资委结合上年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出资监管企业集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年限、资质、审计质量等进行初审,确定需要更换以及拟继续聘用的名单。 (2)征询意见 初审通过的,市国资委分别向企业集团及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下发征询函,就是否继续聘用、审计费用等事项分别征求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意见(格式详见附件2);并根据征询结果确定需要更换的名单。 (3)发放告知书 结合上述初审以及征询意见的结果,市国资委确定2009年度需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企业名单,并向企业发放告知书(格式详见附件3)。 (4)随机选聘主审事务所 对于需要更换主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在市国资委www.shgzw.gov.cn上公开发布选聘公告,并通过随机选聘的方式确定新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 (5)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业务约定书 市国资委、会计师事务所、企业集团三方签订集团合并及本部的业务约定书(详见附件4)。企业集团及会计师事务所两方签订下属子企业业务约定书,其审计内容等需符合本通知规定。 无需更换事务所的企业集团,在征询意见结束后,直接签订三方业务约定书。 (6)报送备案材料 集团及下属子公司整体委托工作结束以后,将主参审事务所的情况报市国资委备案(格式详见附件5)。 2、委托监管企业 市国资委委托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由委托监管单位按照上述程序开展统一委托工作,并于2009年12月20日前,以发文的形式,将《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6)以及规定格式的业务约定书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资质要求 1、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资质要求: (1)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40名(截止2009年9月底);总部不在本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截止2009年9月底)。 (2)具有从事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工作经验,即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的主审事务所或连续3年以上担任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所属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企业的参审事务所,并具有较高的审计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