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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国资委评价[2009]646号
【颁布时间】 2009-12-01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度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六)其他事项

  

  1、境外企业审计。企业应按照《关于加强本市国有境外企业审计管理工作意见》等规定,认真开展境外企业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

  

  2、特殊企业审计。对于涉密、境外等无法实施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特殊子企业或单位,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财务决算报表实施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3、补充事项审计。企业如需补充其他专项审计事项,可根据自身的情况填列专项审计事项清单,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做好审计实施工作

  

  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进行,并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履行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职责

  

  主审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全部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和质量控制工作,对出具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负责;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市国资委、主审所的审计工作要求,对集团下属子公司的财务决算报表进行审计,对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专项复核说明负责,并应积极配合主审事务所开展专项说明审核、内控测试以及财务评价等工作。

  

  (二)及时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预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送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方案。其中,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09年12月25日前向主审会计师事务所报送审计工作方案,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010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审计工作方案。

  

  (三)加强审计实施中的沟通

  

  1.在审计实施工作中,企业与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应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

  

  2.主审所与参审所之间应按照《上海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集团公司财务决算审计主审会计师事务所与参审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指引》做好协调工作,确保决算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有监事会的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前,应听取监事会的意见;在审计中,应对监事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征求监事会意见。

  

  4.企业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将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国资委沟通。

  

  (四)加强集团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

  

  各企业集团应加强对各级子企业的管理和协调工作,在向市国资委报送的决算工作时间计划表中应特别加强对所属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管理,合理安排上市公司财务决算审计工作计划,不得因为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告时间滞后而影响各企业集团财务决算工作的整体进度,以确保企业集团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审计工作。

  

  (五)审计事项处理

  

  企业集团及各级子企业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提出的审计意见对财务决算进行调整,对审计意见或审计结论存有异议未进行财务决算调整的,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存有较大分歧的,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专项报告予以说明。如被审计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市国资委将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四、做好审计报告报送工作

  

  (一)各出资监管企业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将集团合并、母公司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集团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集团及母公司专项复核说明一并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应将集团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报送市国资委,报送时间为2010年4月15日前。如上述报告、内控测试报告、财务评价书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将依照业务约定书的条例处理。

  

  (二)各出资监管企业应当将二级子企业、非合并企业的审计报告、二级子企业专项复核说明随同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一并报送市国资委(含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报送时间为2010年3月31日前。

  

  (三)委托监管单位应按照本文件相关规定,做好委托监管企业的审计实施工作,并将审计报告等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审计质量评价

  

  市国资委将组织专业人员对审计报告、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专项复核说明、内控测试报告以及财务评价书等资料进行审核,建立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价档案(评分标准详见附件12),作为今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要依据,并将情况向行业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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