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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企业合并范围内有上市公司(包括三年内拟上市公司)、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以及企业近期拟发行债券或中期票据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4)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5)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2、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承担本市国有企业财务决算审计业务的参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满足以下条件: (1)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不低于20名(截止2009年9月底)。其中:被审计的子企业资产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参审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40名,总部不在本市的,其上海分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应不低于20名。 (2)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近三年内没有被国家有关部门对其违规行为予以处罚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4)承担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同行业、同等规模国有企业审计项目经理相关从业经历,无行业惩戒等不良从业记录。 3、多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的要求 按照企业集团现有的资产规模以及户数情况,确定主参审事务所数量: (1)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以下的企业集团,只能由1家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计; (2)合并资产总额在100亿元-300亿元的企业集团,或合并资产总额在300亿元以上,但企业户数不超过100家的企业集团,最多可由3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3)合并资产总额在300亿元以上,且企业户数超过100家的企业集团,最多可由5家会计师事务所联合审计。 (4)委托多家事务所联合审计的,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应承担一定的审计工作量,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的要求,利用好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避免企业重复审计。 4、审计年限的要求 (1)主、参审会计师事务所连续承担财务决算审计业务年限原则上不少于2年,但不得超过5年;对于连续承担企业决算审计年限已经超过5年的,除本条第(2)款规定外必须更换(事务所更换名称、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合并或者自身分立的,审计年限连续计算)。 (2)企业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当年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百强排名中名列前30位的(详见附件7),连续审计年限已经达到5年的,可以延续3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在延续变更期间须更换审计报告的签字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 (四)集团所属上市公司事务所选聘要求遵循上述规定。 二、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本市国有企业2009年度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对各企业集团(总公司)合并及非合并范围内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合并及单户)财务决算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二)专项说明审核 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集团(总公司)的财务决算专项说明,主要包括期初重大调整事项、非经营性损益、政府补助情况、承诺事项、高风险业务、企业改制情况、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科技支出、主要业务情况、资产减值准备管理、企业对外借款、其他重要事项等进行审核,并出具财务决算专项说明审核报告(详见附件8)。 (三)专项复核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决算报告中其他指标数据(指财务决算报表中除上述四张报表以外的其他附表)按有关规定进行复核并做专项复核说明(详见附件9) (四)内控测试报告 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测试,识别其关键业务流程中的缺陷,提交内控测试报告(详见附件10)。 (五)财务评价书 会计师事务所通过对企业收入、利润、现金、资产状况以及所处行业状况进行分析,揭示企业的盈利结构、主业状况,判断企业的发展状态、质量、风险,就发展方向、水平和能力作出客观评价,出具财务评价书(要求详见附件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