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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继续加强对扩大内需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督查,确保重点在建、续建项目顺利完成,确保中央新增投资、地方政府债券运用安全并发挥效益。(省扩需检查办负责) 3在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中全面创建“廉政阳光工程”。加强对鄂西交通项目群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继续督查一个政府投资重点项目。(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加强行政效能监察 以促进与湖北跨越式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发展环境建设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力度。 (一)广泛开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督查行动。 1组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集中督查行动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集中时间,上下联动,重点对经济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政策措施情况开展集中督查,解决一批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查处并公开曝光一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典型案件,进一步促进行政服务提速提质提效。(省监察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审计局、省统计局等配合。完成时限:2011年9月底前) 2继续加强对省政府关于大企业直通车服务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直通车服务企业、市县重点企业中逐级设立发展环境监测点,确保直通车服务有关规定落到实处。(省经信委、省监察厅牵头,省大企业直通车服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 3开展行政机关治庸治懒治散活动,以治庸提能力、以治懒增效率,以治散正风气。(省监察厅牵头,省直部门各负其责) (二)加强和改进行政效能监察工作。 1进一步健全行政效能监察机构,整合职能,理顺关系,完善制度。制发《湖北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及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行政效能监察考核指标体系等配套制度。评比表彰一批优秀行政效能监察项目。(省监察厅负责) 2强化层级监督意识,突出加强对同级政府部门履责情况的效能监察。重点对食品药品、环保、安全生产、经济和信息、工商、公安、住房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开展绩效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着重解决重审批轻监管,执法不严、办事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督促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高效执法,提高行政效能。(省监察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3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加大明察暗访力度,严肃查处典型案件。(省监察厅负责,省直有关部门配合) (三)严格执行行政问责制。 认真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鄂办发〔2009〕58号)。对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决策严重失误、工作失职、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以及行政乱作为、不作为,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加大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力度。(省监察厅牵头,省直部门各负其责) 三、坚决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贯穿工作始终。 (一)加强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1加强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从严查处暴力拆迁、强制拆迁、侵占征收补偿费用等案件,切实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省住建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审计厅等配合) 2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城乡低保金、扶贫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的行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省住建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等负责,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配合) 3加强涉农政策落实、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组织开展2010年以来保障性住房、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专项督查。(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负责,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等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