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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2
【实施时间】 2011-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78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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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依法管理民办教育。积极探索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规范民办学校法人登记。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民办学校依法建立健全理事会或董事会,保障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逐步推进监事制度。(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90. 切实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建立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建立民办学校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扩大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评估。(市教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人力社保局)

  91. 积极发挥民办学校党组织的作用。完善民办高等学校督导专员制度。落实民办学校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总工会)

  十二、完善管理体制改革

  92. 明确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

  93. 按照国家政策和法规要求,加大市政府对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开展教育改革试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推动教育区域协作,合理确定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实施标准。(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94. 落实市级统筹、区县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政府统筹规划、区县政府管理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市、区县两级政府管理高中教育的体制。健全政府统筹、行业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落实政府统筹、部门行业分工负责、分类指导、协调合作的继续教育管理体制。完善部市共建、以市政府管理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健全教育行政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区县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职责,发展和管理好本地区各类教育。(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人力社保局)

  95. 切实履行政府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引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96. 建立教育决策科学咨询论证制度。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对教育决策和政策的制定进行论证和咨询;建立面向公众的公示听证制度。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培育专业教育服务机构。完善教育中介组织准入、资助、监管和自律制度。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各类社会组织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建好教育发展与办学水平评估中心和基础教育学业水平评估中心。(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十三、扩大教育开放

  97. 创办示范性中外合作学校,建成一批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或交流协作平台。积极扩大留学生规模,优化来华留学生人员结构,努力成为重要的国际教育交流中心城市之一。(市教委、市外办)

  98. 吸引国内外知名学校、科研机构以及企业,来津合作设立教育教学、实训、研究机构或项目。充分利用滨海新区和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示范区先行先试的政策,力争在引进境外优质教育资源开展合作办学上有重大突破。(市教委、市外办、市人力社保局)

  99. 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支持高等学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进行教师互派、学生互换、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联合建立教学科研合作平台,合作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市教委、市外办、市外专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科委)

  100. 引进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认证,积极探索办学标准、课程标准与国际职业资格标准的对接。(市教委)

  101. 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吸引国内外高端人才和学术团队参与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活动。吸引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来津服务。(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委组织部、市外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

  102. 加强与重要国际教育组织、外国知名教育机构和外国驻华机构教育部门的合作与交流,吸引重要国际教育组织在津设立办事机构。吸引跨国公司在津建立区域性培训中心。(市教委、市外办)

  103. 加强与港澳台地区的教育交流与合作,为港澳台学生来津学习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市教委、市港澳办、市台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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