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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建质[2011]3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我部组织制订了《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制度的落实。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

  


  
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

  (城镇桥梁工程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国新建、改建、扩建城镇桥梁工程初步设计阶段的抗震设防专项论证(以下简称专项论证)工作,根据《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适用于抗震设防区位于城市快速路、主干道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的下列城镇桥梁工程:

  

  (一)主跨跨径150m及以上的斜拉桥、悬索桥等缆索承重桥梁以及拱桥;

  

  (二)立体交叉线路为3层及3层以上(不计地面道路及地道)的大型互通立交桥梁;

  

  (三)采用国内尚无工程应用实例的减震、隔震技术(以下简称特殊减震、隔震技术)或结构材料超越现行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新材料)的桥梁;

  

  (四)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以上(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g,g为重力加速度)的下列桥梁:

  

  1、建设在软弱土、液化土层等现行设计规范定义为对桥梁抗震不利的地段,且单跨跨度超过80m或总长超过500m的桥梁;

  

  2、联长超过250m的连续桥梁;

  

  3、单跨跨度超过50m或者联长超过150m,且曲率半径小于15b(b为桥宽)的曲线桥;

  

  4、单跨跨度超过80m,且属于结构动力特性复杂的异型桥梁;

  

  5、墩高超过30m,且在e2地震作用下允许结构进入塑性区的高墩桥梁;

  

  6、上部结构重心位置位于悬臂盖梁,且重心位置的悬臂长度≥5m的桥梁。

  

  第三条  建设单位按本技术要点组织专项论证时,应至少有3名国家或者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政公用设施抗震专项论证专家库相关专业的成员参加,专项论证的专家数量不应少于5名。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做出必要的补充规定,但抗震设防目标不得低于本要点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章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组织专项论证时,应提供以下技术资料,并提前至少3天送交参加论证的专家: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见附录)及相应的规划依据;

  

  (二)建设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仅限已实施可行性研究的桥梁工程)及项目审批、核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仅限《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规定属于特殊设防类,即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工程);

  

  (四)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五)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

  

  (六)桥梁推荐方案的结构抗震分析报告;

  

  (七)抗震试验研究报告(仅限已进行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桥梁工程);

  

  (八)参考使用的国内外技术标准、工程实例及相关审批文件(仅限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工程)。

  

  第六条  专项论证的技术资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论证工程选址、道路设计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抗震防灾专项规划的要求,并说明本工程在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中的作用。

  

  (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及场地地震动分析应按不低于现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规定的ii级工作要求实施,包括地震危险性概率分析、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和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等相关内容,并满足如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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