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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根据地震风险概率分析确定的不同超越概率加速度反应谱曲线,其周期成分应包含桥梁的基本周期; 2、应按地震重现期给出e1地震和e2地震两个不同等级的地震动参数; 3、设计指定深度与加速度反应谱相吻合的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每组同时包含三个方向的时程,且任意两组间同方向时程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 4、当桥梁结构基本周期大于3.0s时,拟合设计加速度时程的持续时间不宜短于40s。 (三)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各土层的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判别、地震稳定性、剪切波速测试结果、地基及基础建设方案等方面内容。当桥址位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做出相应的岩土地震稳定性(如滑坡、崩塌、液化和震陷特性等)及发震断裂对桥梁抗震性能的影响评价。对有特殊土动力学性质的场地,应给出确切的抗震性能评价结果。 (四)推荐方案的抗震性能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抗震设防标准; 2、地震动参数、地震影响和地震作用; 3、主要构件的损伤容许值和抗震安全性验算要求; 4、结构计算模型及主要的原始输入数据说明,支承及连接条件、结构耗能体系; 5、计算软件名称,并对计算结果作分析论证; 6、结构地震反应计算结果; 7、在e1和e2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抗震安全性验算结果; 8、结构构造措施(当桥址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抵抗场地变形或地基失效的措施)。 (五)试验研究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六)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的桥梁,或者采用新材料的桥梁,应提供有关适用性论证资料(包括应用实例、试验资料、理论研究等)和必要的审批文件,明确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和养护细则。 (七)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现行《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 专项论证的内容 第七条 抗震设防标准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一般情况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地震作用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按有关部门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桥梁,地震作用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二)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抗震措施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三)立体交叉跨线桥梁的上线桥梁抗震设防标准不应低于下线桥梁。 第八条 抗震设防目标应达到下列要求: (一)在e1地震作用下,结构地震反应总体上在弹性范围,基本无损伤,桥梁在震后可立即使用。 (二)在e2地震作用下,结构可发生有限或者轻微的地震损伤,符合本要点第二条第一项的桥梁,不需修复或经简单修复可立即使用;其他桥梁经抢修可恢复使用,在地震后经过永久性修复可恢复正常的运营功能。 第九条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桥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给出场地类别依据准确可靠,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要求,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判断及发震断裂评价等正确; (二)桥位选择在抗震有利地段,尽量避开不利地段,避开危险地段; (三)当工程无法避开液化土地基时,应按现行规范要求采取消除液化影响的措施; (四)当工程无法避开其他不利地段时,设计应考虑因场地变形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选用整体刚度较大的结构体系,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五)当工程场地范围内分布有发震断裂且不能忽略其错动影响时,按规范要求避开主断裂带,同时做好防落梁等构造措施。 第十条 桥梁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及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应具有明确、可靠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多跨连续桥梁不宜采用一个桥墩(台)集中传递纵向地震作用的结构体系; (二)采取有效的位移约束措施,避免桥梁发生落梁破坏,特别是建设在软弱性土层、液化土层和地层显著不均匀地段的桥梁,宜采用整体刚度较高的结构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