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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总体评价。对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桥位选址、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结构抗震性能等,做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和抗震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者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的e1地震,是指一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设防地震;e2地震,是指二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于罕遇地震。 第十九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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