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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1]30号
【颁布时间】 2011-03-04
【实施时间】 2011-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56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市政公用设施抗震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城镇桥梁工程篇)》的通知

[接上页]


  (一)总体评价。对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桥位选址、场地抗震性能评价、结构体系和抗震概念设计、计算模型和计算结果的正确性、结构抗震性能等,做出简要评定。

  

  (二)存在问题。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在论证意见中提出,并提出便于施工图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标(含性能指标)及内容。

  

  (三)结论。结论可分为“可行”、“修改”、“不可行”三种:

  

  1、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列为“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对专项论证意见的执行情况,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进行检查。

  

  2、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但在结构体系、抗震措施、抗震分析和结构抗震性能等方面不尽合理,或存在局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后提出局部修改报告,经原专项论证组确认“可行”,出具结论意见,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存档,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其执行情况。

  

  3、对设防标准、桥位选择、结构体系和抗震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工程项目,列为“不可行”。勘察设计单位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重新进行工程勘察或者初步设计,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专项论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抗震设防区,是指地震基本烈度六度及六度以上地区(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05g的地区)。

  

  第十八条  本技术要点所称的e1地震,是指一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475年,相当于设防地震;e2地震,是指二级设防水准地震,重现期为2500年,相当于罕遇地震。

  

  第十九条  本技术要点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解释。

  

  附件:

  市政公用设施城镇桥梁工程抗震设防专项论证

  申报工程基本情况表

  

  申报单位:(签章) 填表日期:

  

工程名称

 

联系人

 

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勘察单位

 

可行性研究单位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

 

工程建设地点

 

工程类别

 

设防烈度

度(______g)、设计地震第______组

设防类别

___________类

道路等级、功能

 

桥梁设计技术标准

 

建筑净空要求

 

结构型式

 

主跨跨度

 

场地条件

 

有否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

 

有否采用新材料

 

是否进行相关试验或者理论分析研究工作

 

施工方法

 

场地类别

 

液化判别

 

基础持力层

 

计算方法/计算软件

 

抗震设计简要说明

(性能设计目标、采取的抗震技术措施及其适用性和可靠性、特殊部位的加强措施和有待解决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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