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桥梁联内的刚度、质量分布均衡,桥墩(台)分担的地震作用合理; (四)相邻联桥梁的基本周期相差不宜过大; (五)当匝道桥与主线桥结构刚度差异较大时,应对连续和分离两种结构体系进行比较,避免分叉处地震作用集中或结构发生落梁破坏; (六)相邻桥梁之间预留足够的间距,防止发生地震碰撞,曲线桥、斜桥应考虑转动引起的桥梁横向位移; (七)当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8度时,不宜采用上部结构支承在大悬臂盖梁上的结构体系,重要桥梁宜避免采用独柱式桥墩的结构体系; (八)合理选择潜在塑性区的位置,提高桥梁结构的延性,基础、拱肋、盖梁不宜作为耗能构件设计。 第十一条 桥梁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正确采用设计地震动参数,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计算桥梁结构地震反应时,输入加速度时程的反应谱应与设防目标反应谱一致,加速度时程不应少于3组,宜采用含实际地震动记录的7组加速度时程,任意两组加速度时程之间同方向分量的相关系数绝对值应小于0.1,选用的历史记录应与设定地震震级、距离、场地特性大体相近,通过调整使其加速度反应谱与设计反应谱匹配; (二)地震影响、地震作用以及作用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应按现行设计规范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结构地震反应计算模型合理,单元之间的连接及边界约束条件正确,结构刚度和质量参数取值准确,合理确定结构阻尼参数; (四)应考虑基础--地基之间的相互作用; (五)桥梁跨度超过250m,或者桥墩(台)之间场地条件差异显著时,地震反应计算宜考虑地震动的空间变化效应; (六)按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地震反应时,考虑的振型数在计算方向的累计有效质量应达到90%以上; (七)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时,应选用合理的弹塑性恢复力计算模型。 第十二条 桥梁结构抗震性能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桥梁结构抗震性能符合相关的专题研究成果和结构地震反应分析结果; (二)基础、桥墩(台)、支座、上部结构抗震性能满足相关要求,桥梁整体的抗震性能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三)地震位移小于容许值,不发生落梁破坏,宜避免结构发生碰撞; (四)结构不发生脆性破坏,作为能力保护构件设计的结构应进行相应的验算; (五)结构出现塑性地震反应的位置仅限于预期的潜在塑性区范围; (六)轨道交通桥梁宜对e1地震作用下的列车安全运行进行验算; (七)附属设施(如过桥管线、景观设施、轨道交通的设备等)不应限制桥梁正常的地震位移反应。 第十三条 采用特殊减震、隔震技术设计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场地条件和结构形式应符合现行桥梁抗震设计规范有关减震、隔震设计的基本条件; (二)提供的相关参考资料应内容翔实、依据充分、结论明确; (三)对国内无相应工程建设标准的特殊减震、隔震装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核准后使用; (四)减震、隔震装置力学性能稳定可靠、安装方便、耐久性好、可更换,日常检查和维护方便; (五)结构地震反应计算宜采用非线性时程分析方法,正确模拟减震、隔震装置的非线性恢复力特性; (六)减震、隔震装置应满足在地震中能正常发挥作用的技术要求; (七)采用减震、隔震装置的结构体系,不影响桥梁的正常使用要求。 第十四条 采用新材料的桥梁,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采用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桥梁,应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 (二)通过前期相关研究,调查工程实例和实际应用情况,并通过理论分析和试验研究检验结构的抗震性能达到设计所要求的设防目标。 第十五条 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重要桥梁或者采用新颖结构形式的特殊桥梁,在初步设计阶段应论证布置健康监测系统的必要性和相应布置方案的合理性,并列入建设项目的预算,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桥梁建成后尽早投入使用。 第四章 专项论证意见 第十六条 专项论证意见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