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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 51 条 本章规定,以适用于进入战区官兵及担任特战任务官兵为限。 第 52 条 战区内军人储蓄奖券之兑奖、还本,与各种军人定期储蓄存款之还本、中途解约、移存、挂失、继承等业务,均由战区各财勤单位继续办理。惟作业日期与时间,由各财勤单位主官,请示受配属之部队长决定,其余储蓄奖券销售及军储存款之新开户与到期转存、零存整付存款之续存、存本取息存款之付息等业务,暂停办理。 第 53 条 战区官兵储蓄,俟战区后勤区建立,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视战地情况,以命令于战区内划定区域,继续办理各项储蓄业务。 第 54 条 调赴战区官兵已存储之各种定期储蓄存款,其本息提取、转存等事项得由服务单位函指定人员代办。 第 55 条 军人储蓄奖券中奖奖金,战区内官兵可于返回后方后,三个月内申请领取,不受原规定领奖期限之限制。 第 56 条 未到期储蓄奖券,于官兵奉令进入战区前,徥依官兵志愿,一次申请改办整存整付存款,惟应受个人存储限额之限制。如购储官兵确有特殊需要,经所属具有印信单位主官证明认可者得提前还本。 第 57 条 战区内官兵,其原已存储之零存整付存款,就已存部分,照复利计算;存本取息存款,自停付月息之月份起,视为整存整付存款,照复利计算;一律至期满为止,逾期照第五十八条规定办理。 第 58 条 调赴战区官兵,原有存款,到期如不提取,其本金以到期日衔接转存,不受三个月之限制,但限返回后方后三个月为止 (伤患官兵至返回后方,出院后三个月为止) ,不愿衔接转存者其利息计算如左: 一存本取息存款,照原存本金依实存期间按到期日当时年利率单利计算。 二整存整付及零存整付存款,照到期日本利和依实存期间按到期日当时年利率单利计算。 第 59 条 本办法之作业规定,由联合勤务总司令部定之。 第 60 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