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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
【发文字号】 苏政办发[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09
【实施时间】 2011-03-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1〕24号)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1号)提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需要省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认真加以落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分工

  (一)“十二五”期间,淮河、沂沭泗、长江、太湖等重点流域防洪标准全面达到50年一遇以上的规划目标,区域骨干河流排涝标准达到20年左右一遇,大中城市达到国家防洪排涝标准;全省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达到85%以上,旱涝保收面积达到72%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提高到0.58以上;全省年用水总量控制在560亿立方米以内,城乡供水保证率进一步提高,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到120立方米每万元以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左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二)开展新一轮淮河治理,推进淮河入江水道整治、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工程、分淮入沂、蓄滞洪区安全工程等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太湖治理,建设走马塘、新沟河、新孟河等引排骨干工程。实施长江堤防加固、河势整治及长江口综合治理。巩固海堤达标建设成果。(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三)加大城市防洪排涝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切实提高城市防洪排涝标准,增强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城市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要达到规定的防洪排涝标准。(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四)完成滁河、水阳江等长江主要支流和列入国家规划的区域河流治理,加大中小河流治理力度。加快里下河、洪泽湖周边、沂南沂北、南四湖湖西、阳澄淀泖地区等重点易涝洼地治理。继续实施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和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五)加快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工程建设,确保2013年全线通水。加强沿海水资源工程建设,完成泰州引江河二期、泰东河拓浚等工程,抓紧建设区域内部供水工程及平原调蓄水库,保证沿海开发水资源供给。继续实施丘陵地区水源工程建设,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强山丘区和平原沙土区水土流失治理,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00平方公里。(省水利厅、南水北调办公室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等部门负责)

  (六)深入推进太湖水环境综合治理。积极推进南水北调、江水东引、引江济太三大跨流域调水工程的清水通道建设。强化河湖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对重点河湖健康状况进行评估。(省环保厅会同省水利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南水北调办公室、林业局等部门负责)

  (七)建立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和水域补偿制度。(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物价局等部门负责)

  (八)实施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整合各类涉及农田水利的建设资金,统一规划、综合整治,集中投入、连片治理,大力实施农田小型灌排泵站、涵闸配套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粮食和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推进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建设,基本完成29个大型灌区、10个中型灌区改造任务,加强农村圩区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农委、国土资源厅、农业资源开发局等部门负责)

  (九)扩大节水、抗旱设备补贴范围,积极推广应用节水灌溉技术,强化灌区用水管理,切实提高农业用水效率,提升灌区服务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能力。(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委等部门负责)

  (十)按照畅通水系、恢复引排能力、改善环境、修复生态、拆坝建桥、方便群众的要求,继续疏浚整治县乡河道和村庄河塘。坚持分级负责、因地制宜,建立河道轮浚和长效管护机制,实现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和管理养护经常化、制度化。(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十一)继续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积极推进区域供水,全面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问题。强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落实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省水利厅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等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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