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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二)认真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土地供应、税收优惠和供水用电价格优惠政策,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灌溉用电价格。(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物价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 (十三)建立健全职能明确、队伍精干、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管理服务体系,全面提升基层水利管理服务能力。乡镇水利站承担着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农田水利建设、农村饮水安全、水利科技推广等公益性职能,要按规定核定人员编制,将人员和事业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充分发挥其在农村水利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大力发展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省水利厅会同省编办、财政厅、农委等部门负责) (十四)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相关规划与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对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的一律责令停止。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或限制审批新增取水。严格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实施地下水取水总量和地下水位控制,组织开展地下水超采区修复治理。优化水资源调度方案,协调安排生活、生产和生态环境用水。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充分运用市场机制优化配置水资源。(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五)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把节水减排工作贯穿于经济发展全过程和社会生活各个环节,坚决遏制用水浪费。制定实施不同区域、行业和用水产品的用水效率指标,加强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强化对取水单位的取水管理,对取用水大户的用水效率实行重点监管。严格限制水资源不足地区建设高耗水型工业项目。开展取排水规范化整治,落实建设项目节水设施同步建设制度。深入开展企业、社区、学校、灌区、城市等节水载体创建活动,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等部门负责) (十六)建立行政区域用水效率和效益评价与考核指标体系,发挥政府在节水型社会建设中的主导作用。(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十七)执行国家节水强制性标准,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用水产品用水效率标识管理,对节水型产品和节水型器具实施扶持优惠政策。(省质监局、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 (十八)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强化全省水功能区管理,协调好水功能区划与土地利用、城市建设、岸线开发等相关规划的关系。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的重要依据,明确工作责任,抓好措施落实。加强水功能区和水源地水量、水质监测。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地区,限制审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省水利厅、环保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负责) (十九)严格落实防汛防旱行政首长负责制,健全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加强预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强化防汛应急响应和联动机制,推进防洪风险管理,完善各类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加大防汛抢险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健全防汛物资储备体系。(省防汛防旱指挥部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气象局等部门负责) (二十)加强人工增雨等影响天气能力建设,科学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省气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等部门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蓝线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河道管理河长制。严格河湖水域管理,落实占用补偿措施。岸线开发利用必须符合防洪规划、水功能区管理要求,维护水利工程安全和能力,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水规划同意书和建设项目审批制度。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水源地环境整治,因地制宜规划建设备用水源地。强化饮用水源地应急管理,制订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等部门负责) |